试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9-10-21 06:44:26谢晨
视界观·上半月 2019年11期

谢晨

摘    要:虽然先行支付制度有着明确的要求,但是因为其内容不明确,操作性不强。为了解决此种问题就要制定完善地细则内容以及要求,加强对先行支付的各项配套措施以及流程的规定以及约束管理。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缺陷与完善

我国细化了工伤保险基金线性支付的流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整体上来说,在实践中现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条件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一、先行法律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三是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次就是2011年6月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

(一)支付条件不明确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先行支付的条件内容进行了细化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的受理要求、先行支付申请时间尚未明确等相关问题,要想切实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要明确先行支付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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