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房产项目收入确认问题的探讨

2019-10-21 08:58:00洪萃菁
理财·财经版 2019年7期

洪萃菁

摘 要: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把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收入確认的模型修改为以合同为基础、以控制权转移为确认条件的收入模型。《新收入准则》发布,给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使房产项目从“以时点确认收入”变成“以时段确认收入”成为可能;然而,在实务处理方面,各方对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条件和基础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通过某国有公司的某房地产项目收入确认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新收入准则》下的房地产项目收入确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

一、引言

A公司为沿海某城市国有全资公司,主要业务涉及市政设施管养和建筑业,近几年来曾开发过几个房地产项目。2018年12月,A公司的监管部门发现其在12月底确认了W房地产项目5.59亿元的营业收入,由此增加了7 000多万的净利润,使到A公司在2018年年终决算中一举扭亏为盈。W房产项目2018年第三季度已经封顶并开始预售,但截止会计报表决算日,仍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因此监管人员对W房产项目商品房在未交付客户使用、且风险报酬未转移的前提下确认收入提出质疑。A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A公司在2018年12月开始使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核算,W房地产项目已经达到《新收入准则》要求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因此提前确认收入。

二、A公司是否符合使用新收入准则

对于上述问题,A公司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要求呢?……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