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制度实操性和正当性研究

2019-10-21 07:33:58崔佳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47期

崔佳

摘  要:“案多人少”和“两法衔接”是检察机关当下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捕诉合一” 模式在提高效率、强化监督、保障人权和两法衔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当前推行捕诉合一制度改革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实操性亟待进一步论证。在检察官责任制与员额制推行过程中若忽略配套措施供给,有争权诿责等脱离法治立场的现象,捕诉合一改革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关键词:捕诉合一;正当性;实操性

宏观上,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混合型的权力,它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集合体。微观上,我国的逮捕权、公诉权等具有本土化的内容,表现为一种混合性的权力。应该说,具有司法属性的审查逮捕权和兼有行政属性的公诉权是当下检察制度的主要权能。这也是我们讨论 “捕诉合一” 模式正当性的制度基础。

“捕诉合一” 与 “捕诉分离” 各有利弊,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属于检察权内部的权限分工,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并无二致。“捕诉分离” 强调的是内部制约和专业细化,“捕诉合一” 侧重于司法效率和外部制约,两者各有利弊,没有哪一个是绝对好或者绝对不好,关键是分与合的制度调整的取向是什么,即想要达到什么目标,实现什么价值功能。

一、定义

捕诉合一:遵循“谁逮捕,谁起诉”的原则,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办案工作机制。有些还特指由同一位检察官一竿子办到底,同时负责同一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