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双性人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2019-10-21 16:36:53高大林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摘要】:在我国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性人”“双性人”男性也可能成为性权利被侵犯的对象,这种情况下对于“双性人”的性别应当如何界定。实践中,在没有户籍身份证明性别的情况下,是应当以生物学的观点鉴别性别,还是应当以其社会生活中真正的社会性别为依据来判断是我们所要思考的。

【关键词】:双性人 性别鉴定  犯罪形态认定

一、案情简介

1996年刘某甲捡拾并抚养了被遗弃的新生婴儿刘某。该婴儿具有双性征。长大成人后的刘某有比较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但是一直未进行其户籍登记。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在烧烤摊吃烧烤时,魏某某忽然回忆起认识的 “女孩”刘某,于是就打电话邀请刘某一起来吃烧烤,随后刘某与其男朋友石某某共同赴约。期间,石某某自己先行离开,随后刘某也要离开。魏某某、黄某某经预谋产生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便一直尾随刘某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轮流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

二、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现虽无法律上的性别,但其拥有真正的女性第一性征,且长期以女性的社会身份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活动,其在生活中的自我认定性别为女性,而我国刑法对女性性自主权依法进行保护。因此,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奸淫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

三、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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