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产生于哈特与富勒的一场著名论战,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和“恶法是不是法”这两个分歧而展开。哈特认为应分清法与道德,富勒指出法律自身具有道德性,法律秩序要以道德为基础,法律与道德是密切联系的。本文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且法不溯及既往。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这是源于人的“自我保存”的需要,但是这种联系是一种“偶然的”联系,而不是一种“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富勒基于恶法非法的前提下,认为道德的外延比法律大同时包含着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属于道德的一部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是法律与其他类似规则之间的存在于外部的关系,而是法律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其表现形式则可以是规定于法典中的各项条文,更可以是种种一般原则,而法院的司法过程则是在凭据他们的良心和知识,以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对种种行为进行衡量,以断定各种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总之,法律不能违反良知,使人服从规则治理的时候,如果情和理发生冲突,西方普遍的观点是寻求良知的指示。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强调仁者爱人,仁者先培养其主观之仁心,复按其能力所及由近及远推广其客观之仁行,对人们的内心的道德以及自身修养的要求是比较高的。法律的规则,其实是将很低要求的道德规制起来,即作为一个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人,无论修养水平是何层次,都不能触碰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