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2019-10-21 17:09:53刘苗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刘苗

摘 要:本文通过学界对立法规定不同理解的争议进行分析,并主要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是否包括第三人侵害债权进行分析,从该法第二条“民事权益”的范围入手,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公开性;相对性

随着近代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人的债权受到第三人故意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仅仅依靠原有的违约责任难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救济,无法有效地惩戒侵害债权的行为人,也会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目标,所以应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一、立法实践

我国的《合同法》全民讨论稿第125条规定:"第三人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障碍债务人履行义务,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这一规定最后没有被通过,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并没有明文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甚至《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有意将"合同债权"排除出去,《合同法》第121条也强调了合同所与生俱来的相对性原则,学者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渐进式地侵占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合同法领域。比如《民法通则》第5条和第106条第2款中"民事权益"和"财产"的概念原则上应该包容"债权",并成为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依据。

二、对于立法规定不同理解之间的争议

《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里的“财产权利”的概念原则上应该包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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