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翼?
摘要: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以绑架罪所属的类罪、行为特征等作为法益确定的基本方法,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既遂标准、主观超过要素三方面阐述绑架罪的法益。运用法律解释学原理,论证了其法益应是被绑架人的身体安全及行动自由。
关键词:绑架罪;法益;原则;方法;途径
一、绑架罪法益证成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益的确定应该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理念。在立法之初,无论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决定的立法目的还是立法者主观上的立法目的,都是明确肯定的,不可能出现一个法律条文要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的,需由案件事实情况来认定到底侵犯了何种法益。这是混淆了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所得出的结论,在逻辑上就是错误的。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便奠定了法益确定的基石。
依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来看,条文中所规定的行为要件是“绑架他人”。第一款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使人质的人身安全与自由面临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第二款是关于绑架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规定;第三款是针对绑架无行动能力的婴幼儿的规定。同时,在控制被绑架人的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其他足以达到控制被绑架人的手段,当然对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而侵害法益则需要通过实行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刑法并没有将“勒索财物”规定为绑架罪的行为要件,只是作为主观要素中的目的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