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侃
司法实践中,尽管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已决罪犯均得到了及时的交付执行,却也实际存在着部分已决罪犯交付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刑罚难的情况,尤其是针对一些身患重病或者有其他身体方面原因的罪犯的收监。记者日前走访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山区检察院”),对话该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刘玉林,了解已决罪犯的实际交付执行情况以及面临的一些问题。
“罪犯何某某自1998年起就因吸毒、贩毒以及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罚多达17次。”刘玉林检察官对记者表示,多年来,何某某多次通过吞食异物的方式逃避有关部门对他的收监执行。“2017年1月,他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但在入监检查时被发现其胸口处有针状异物,看守所并未对其收监。”
据了解,同年4月,何某某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判决当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具逮捕通知书,将何某某送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在对何某某收押检查时发现其体内有针状铁质异物而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次月,法院开具执行通知书,而看守所则以体内有异物为由拒绝对何某某收监执行刑罚。金山区检察院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开展了多次的监督协调,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去年6月,公安机关将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何某某移送区看守所收监并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