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摄影中的人物图片引起的侵权问题

2019-10-21 00:56:49施辰静
记者观察·下旬刊 2019年2期

施辰静

摘要:记者在进行新闻摄影尤其是在公共场合抓拍时,为烘托主题或陪衬主体场景,不可避免地常常会将一些未经采访或得到被摄许可的人物形象摄入画面。对于此类被摄者的侵权行为如何界定,本文从相关法规和案例入手,浅谈新闻摄影中人物侵权问题。

关键词:新闻摄影;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侵权

(一)新闻摄影与被摄影者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我国,虽然新闻记者也会因为拍照的工作而得到报酬,报刊社也会产生出版利润,但新闻摄影并不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而是服务于社会大众和国家的。因此在大多数新闻图片中,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对于新闻摄影所涉及到的肖像权的使用,目前新闻界和法律界普遍认同的是“三公原则”,即“公众场合、公众利益、公众人物”。符合“三公原则”条件的新闻图片,不受本人同意就可刊登。如政治家、人大代表、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知名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视为默许记者对其肖像进行报道;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拍摄他人肖像(常指一些暗访偷拍曝光不法侵害公众利益行为)也是合法的。

被称为我国“新闻摄影侵权第一案”的胡风林状告天津《健康文摘》杂志侵犯其肖像权案就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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