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代阳
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它起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其设立之初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人身保险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效力至关重要,而有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在两大法系中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从防范赌博、道德危险的角度出发,将保险利益视为保险主体之间的某种利益联系,认为保险利益的基本功能可以在人身保险领域内得到充分的体现。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主张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与否紧密联系起来,为他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必须要征得其同意,否则保险合同将因为无保险利益而丧失效力。
关键词:保险利益;道德风险;利益主义;同意主义
一、人身保险利益概念的源起
国外的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由来已久,最早是由一位英国商法学家提出的。十八世纪中期,英国现行的人寿保险存在诸多的漏洞,给了不少投机人士可乘之机,他们将保险制度的存在当成了一种赌博的行为。为了改善这种情况英国议会不得不出台了一部《人寿保险(反赌博法)》,首次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了规定。而得益于海上贸易的兴起,作为当时海洋霸主的英国,在海上保险法领域的发展迅速,这也给与了保险利益原则以充分的发展空间,最为典型的就是1906年英国的《海上保险法》的制定,对保险利益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英美法系国家人身保险利益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保险利益原则在理论上的研究很少,他们主要是在实践领域不断地总结判例,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