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玲
摘要:近些年,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环境保护法》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也因此引发热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环境损害鉴定以及诉讼成本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损害鉴定;诉讼成本;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步晚,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本文立足于该制度自身的性质,将其定义为:任何公民个人、机关团体或行政机构,认为已经发生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者存在威胁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制度。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1.诉讼主体的广泛性
基于环境问题具有整体性,环境侵权的发生不仅仅侵害特定公民的权益,而是会对某一区域内所有公民造成侵害,同时,还可能侵害我们后代人的权益。正是由于受害主体的广泛性,就需要我们突破传统诉讼主体的法律限制,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仅仅限定为遭受直接侵害的公民,还应该包括存在潜在威胁的其他公民,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构都可以成为该诉讼的主体。
2.诉讼的可预防性
由于环境的脆弱性,很多环境问题一旦产生,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修复,然而有些环境损害是不可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