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结构理论之批判

2019-10-21 01:11张佳楠
青年生活 2019年18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结构

张佳楠

摘要:法律规范是法学理论领域的基本概念和本体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对此各种学说层出不穷,例如“传统三要素说”、“二要素说”,“新三要素说”等。“新三要素说”虽然目前在学界占据通说地位,但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偏重静态分析和义务规定。

关键词:法律规范;结构;新三要素说

一、法律规范概述

从学术理论上讲,法律规范是因解读和分析法律的规范性而形成的法学基本概念。在我国,关于法律的规范构造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认识,如“传统三要素说”、“两要素说”与“新三要素说”等,但基本上秉承了凯尔森的分析模式,只不过经历了从最初的全盘接受到后来的部分修正以增强其解释力的过程,如将“制裁”替换为“法律后果”等。除了上述关于法律规范的些许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也十分重要,对于我们认識法律规范的结构也有很大的影响和启发。

二、部分学说梳理分析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则的组成要素及其关系。目前,法学界关于法律规范结构的观点主要有:“传统三要素说”、“二要素说”、“四要素说”、“制裁与奖励说”以及“新三要素说”,现将部分观点详述如下:

“传统三要素说”其虽简明扼要具有很强的逻辑性,但背后隐含着的是一种国家本位和阶级论的法概念主张,法律被认为是一种阶级统治与社会治理的工具,这样就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从现代的角度看来,这种以国家为本位的思想会造成法律地位的模糊,既然这种权力式的法律观必须时时刻刻体现国家的意志,那法律是否就完全等同于国家权力了?如果“假定”条件被满足,国家究竟应该作何处理?是依据法律进行制裁,还是动用国家权力进行处罚?此外,这种过分推崇国家强制力的观点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对“制裁”的痴迷,这很明显忽视了另外一种法律后果,即奖励,因此“传统的三要素说”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二要素说”将三要素说中的“制裁”变更为“法律后果”,还取消了三要素中的“假定”要素,主张法律规范或规则的逻辑结构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或者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取消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在实际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者已在法律总则中作了规定,或者将假定包括在处理部分之中……假定看来是多余的”。第二点便是“假定”作为行为模式的适用条件或方式限度与行为模式不可分,“人为地将它们分割开,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成为不可思议的东西”。即认为行为模式本就应该包含假定的部分。相比于传统三要素说,二要素说不仅认为“法律后果”应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种,较之“制裁”更加合理之外,也对行为模式进行了分类,包括可以模式、应该模式、不应该模式三种,分别赋予权利、设定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但是客观而言,二要素将假定看作行为模式的组成部分,这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法律的明确适用性。

“新三要素说”相比于“传统三要素说”,它在“制裁”要素上不限于狭隘,主张法律后果的两面性,较于“二要素说”而言,它又主张给予“假定”以独立的结构地位,明确了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新三要素说”主张任何法律规范均由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在承袭“二要素说”的基础上,“新三要素说”认为应当给予“假定”独立的结构地位。除此之外,“新三要素说”还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进行了细致的分类。认为假定应当包含两种:(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即何时何地对何人适用;(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和行为的情境条件。行为模式分为两类:(1)权力行为模式,又称为可为模式;(2)义务行为模式,具体又包括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两种。法律后果分为两类,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三、对于“新三要素说”的评价

“新三要素说”虽有所进步,但其本身仍有一定的问题。例如,魏治勋认为,该主张虽克服了“旧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存在的主要缺陷,但仍未脱离传统的分析模式。其一,该学说从法律运行的技术角度而不是从本质结构上去说明法律规范的构成,且不能与其他社会规范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其二,该学说反应统治性思维,把民众视为被治理的对象。而事实上,法律秩序的达成过程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全体民众交往互动的过程,因此,该学说以及“传统三要素说”的“二要素说”都不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法律实践和法律秩序的真正本质。此外,谢晖先生主张应将该学说中的“行为模式”要素改为“行为指向”。因为前者是针对义务规则而言,但法律规则之中还有一些以选择为主的权利规则,该类规则就很难用“模式”一词进行概括。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该学说存在着逻辑不连贯和类型简化等问题,凡此种种,都或多或少的体现出“新三要素说”的缺点和不足。

对于“新三要素说”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是偏重静态分析而忽视了法律规范的动态运行。第二是相较于权利,更偏重于义务规定。因此,对于“新三要素说”我们应客观对待,以“为求知而求知”的学术探索精神,在认识到其优点的同时,注重对其局限性进行分析,不断更新知识,完善相关理论,对法律实践作出正确指导。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朱继萍:《法律的规范构造及其关联和体系化》,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4.朱继萍:《法律规范的意义、结构及表达——一种实证的分析理论》,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

5.魏治勋:《法律规范结构理论的批判和重构》, 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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