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韵思
摘要:鉴于无效婚姻制度当前立法仍有不足之处及其对于婚姻家庭具有的重要作用,本文先概述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借鉴国外法律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最后提出关于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 完善 建议
前言
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也涉及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当前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之下,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反映了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本质和逻辑关系。而我国直到2001年修订《婚姻法》才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具体规定,采取双规制的立法模式,但由于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等问题,增设的这一制度存在许多缺憾。
二、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
1.无效婚姻制度的概念与内涵
“无效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婚姻的成立,因违反结婚的实质或者形式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实质要件主要指的是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双方的血缘关系、双方合意等有关当事人自身的条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有关结婚的程序,即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处办理结婚手续。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一不可,违反了实质要件或者是形式要件都会被视为是无效婚姻。
2.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就在世界范围内设立无效婚姻的立法理念而言,经历了由制裁到救济再到制裁与救济并重的转变。而我国当前的无效婚姻制度体现着较强的制裁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