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兢兢
摘要:《侵權责任法》第55条、第62条规定了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与医患关系的缓和有重要作用。在医疗伦理纠纷中,当前规定实现了过错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回归,但在学界与实务中仍现存有较大的争论,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乱象。通过法律规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同时在因果关系上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制定科学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鉴定制度,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
关键词:医疗伦理损害;证明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缓和
一、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概念及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共有11个条文全面规定了新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规则,对由“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错责任”等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建立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通过11个条文,全面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共三种,为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救济规则主要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62条中。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没有对患者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没有对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没有保守与病情相关的各种秘密,或没有获得患者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