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9-10-21 05:40徐业渤
青年生活 2019年27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特征

徐业渤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壮大,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国民素养也是日益提升,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也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大众在处理问题时会积极使用法律诉讼的途径进行权益维护,因此纠纷和诉讼的数量和难度都在日益剧增,这直接导致法院在进行案件时速度急剧下降。为了改善这一现象很多地方开始进行小额诉讼。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阐述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方案进行分析。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法律问题;特征

引言: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司法变革的产物,已经在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在我国现阶段小额诉讼程序以其自身具备的优势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法院案件大量积压、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从小额诉讼程序的试行到实行,已经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本次研究旨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进行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希望可以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并促进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更好地维护我国人民的切实利益和权利。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已经在世界各地开始被广泛的使用,但是在学术概念上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所谓的小额诉讼一般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但这些民事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象是小额案件,因此从含义上来讲一般会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的诉讼程序相比较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在诉讼时额度的大小以及简易程度上略有不同,但是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的,主要是针对程序简单的小额案件进行审理。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有适用范围特定性,案情简单、争议标的额较小,程序简单快捷,上诉具有严格限制,诉讼过程中注重调节的特征。

第一,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小额诉讼程序在使用过程中一般只适用于债权债务的纠纷,劳务纠纷以及邻里纠纷等,。在我国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其所使用的案件类型有合同、赡养费、交通事故赔偿、劳务合同纠纷等。第二,案件简单,争议标的额小。在各国当中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都是关系相对简单明了,涉及金额较小,案情清晰,责任承担争议较小。第三,程序简单快捷。与普通诉讼程序相较,小额诉讼程序在起诉、审理、庭审等环节都可以省去很多程序。第四,上述具有严格限制。小额诉讼程序可以高效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在审理案件时基本一审终审。为了保证结果的高效性确定性,对其上诉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第五,诉讼过程注重调节。一般小额诉讼程序和解决的案件都是标的额小,案件情况也比较清晰简单,因此在解决过程中更多的是倾向于调节,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化解争议,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

二、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过于简单,具体规定不详细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经使用很多年了,也进行过相应的修订和补充。2012年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修订,但是可操作性低。2015年又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但其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依旧在立法上有许多不足之处。在具体案件实施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出现无法可依的现状。这样会导致小额诉讼程序为自身的诉讼成本低,维权效率高的特点。

(二)一审终审剥夺当事人的上述权

现阶段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审判上是一审终审,当事人无权再对该案件进行上诉。虽然小额诉讼程序所处理的都是案情较为清楚、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但是也无法保证案件百分之百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难免会有错案的发生。一旦出现错案小额诉讼程序会导致当事人失去再次上诉的权利。其次错案的发生也会影响民众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知,后果严重时会导致民众放弃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最后,错案的审判是不公正的,那么当事人又缺乏救济途径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选择权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选择进行明确规定,这样会产生大量案件要由法院进行强制使用。法院的强制适用虽然给小额诉讼程序提供了适用机会,将法院的案件进行了分流和资源的节约。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并没有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这与小额诉讼程度最初的初衷有所不同,因此要明确赋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选择权。

(四)小额诉讼程序判决执行力弱

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具有审判快时间短的特点,同时还能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在一些案件中,小额诉讼程序对其进行了判决,但是当事人拖延或者一些其他的因素会导致判决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很多案件在进行判决之后也是没有得到快速解决。由于在我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导致这一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长期以往,会使很多民众放弃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进行解决纠纷。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教的额进行明确限定

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程序诉讼案件标的额的限定为当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并对审判结果实施一审终审。该项规定虽然充分的考虑到了各个地区的经济状况和水平差异,但是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进行明确规定金额,虽然这种划分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仍需进行改进。一些国家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受理过程中标的额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英国对于小型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的要求为50英镑以下;在我国的台湾,对于小型诉讼程序案件标地额的要求为新台币10万元以内;而日本在小国诉讼案件标的额的规定为30万日元为其上限。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各地区的经济差距较大,同一省份的不同城市也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差距。因此在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中标的额可以依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进行划分。

(二)庭審程序进行简化

小额诉讼程序的宗旨就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现阶段庭审的程序还是比较复杂的,因此在庭审阶段的程序还是要适当进行简化。首先,庭前通知可以灵活采用多样的方式送达,例如:打电话、发短信、口信等,不要只局限于书面形式,以便更好的体现人性化的制度。

其次,开庭期间对于程序流程的遵守也可适当放宽,不要严格遵守普通程序的流程,将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由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掌控。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能力,并且有着丰富的法庭审理经验。然后是庭审的地点,地点是正规的法院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去其他合适的场所。对于庭审时间也是,不必在正常工作日内才可以,周末或者其他的节假日、下班期间都是可以进行的。最后是法庭调查证据,可以采用变通的询问方式,须有法官进行,不必严格遵守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小额诉讼程序可以灵活变通,不要照本宣科,只要能够快速高效的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力可以不过分的纠结程序问题。

(三)给予当事人程序适用的排除权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异议权进行了赋予,但是这不意味着赋予当事人程序适用的排除权。小型诉讼程序的设立是为了高效、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节约诉讼资源。现阶段我们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是法院强制的,并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而小额诉讼程序确实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权益侵害。因此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也可以排除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这样可以体现出小额诉讼的多样化和人性化。

(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机会

在其他国家中,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有三种救济方法。第一种,英国使用的动议制度,第二种是特殊上诉制度,第三种是裁判异议制度,也称复议制度这种制度很多国家都使用,实用性较强。例如:日本在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裁判的规定是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和裁判书的两年内可以如果存在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当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的异议合法,将会对其诉讼程序进行恢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现阶段我国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规定不得上诉。但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认同,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但是再审的门槛高,条件较为严格,一般案件想进行再审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对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可以进行有限度的上述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审法官在对其进行审判期间因贪污或枉法是原判决存在重大问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于法律认知的提升,小额诉讼程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家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法律规定也在随着时代的进步在不断的完善。希望小额诉讼程序以她独特的魅力和优势能够成为小额纠纷的重要解决途径,在小额纠纷过程中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和优势,更好的保障国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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