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有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逐渐的产生了一种新的诉讼解决方式,与其它模型相比,该模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这种模式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为主导的民事审判权运作模式,但这将导致审判与调解之间有一个很好的区分。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对争端解决的强调已逐渐改变,以保持一般规则的普遍性和清晰性,而不是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院调解 法院判决
一、法院调解与判决
(一)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司法人员主持下对民事权利纠纷的自愿和平等协商,解决争端的协议。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调解有两种,第一种是仲裁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另外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它们之间的共同特点是:调解人员应进行相同或相似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进行平等自愿的协商,达成相互谅解、相互让步,从而解决纠纷的目的。与法院判决相比,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法院调解由双方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进行,法官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调解应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法院调解贯穿于中国的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判决。3.法院调解被认为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