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茜紫
摘要:信用权性质认定目前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它包括在名誉权中,是一种具体人格权,有的学者认为它有部分和名誉权重合的地方,应该把它从名誉权中剥离掉重合的部分,单独作为一个财产性权利和存在,这两种学说一直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依据信用权作为一种人格权被包含在名誉权中进行保护,但许多国家已经将信用权作为一种单独权利进行保护。本文通过实践案例分析信用权的性质,进而对信用权侵权赔偿认定进行进一步分析。
关键词:信用权 名誉权 人格权
信用权性质认定及立法分析
一、“信用”的概念及性质
信用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有两个解释,一是指为人诚实,遵守诺言而取得的信任,守信用。二是指货币借贷和商品买卖中延期付款或交货的总称。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包括:(1)银行信用,是以银行为一方的货币借贷活动;(2)商业信用,是以商品交易中任何一方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的短期信用活动;(3)国家信用,是以國家为一方的借贷活动(如发行公债);(4)消费信用,是对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如分期付款)。③信任重用:能否信用能人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在法律意义上使用信用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拉丁文 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在罗马法中, Fides表示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它既可以涉及从属关系,也可以涉及平等关系。在英美法系国家,信用被称之为 Credit,或Trust、Reli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