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中国征信体系发展研究

2019-10-21 10:26田野向梦马可欣
青年生活 2019年27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大数据技术

田野 向梦 马可欣

摘要: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的飞速发展宣告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目前,中国信用产业也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抓住大数据时代的机遇,完善技术和商业模式,监督和保障机制将实现中国信用产业发展的跨越式发展。但是,面对越来越庞大的数据资源,以及个人隐私保护,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等制约因素,如何实现大数据技术与信贷业务的完美结合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征信体系;大数据技术;金融监管

引言:

信用评分自20世纪50年代公布、80年代推广以来,已广泛应用于个别企业和国家的信用评价,对金融体系尤其是信用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国内外一些企业都在尝试将大数据应用到信用评分领域,这必将对传统的信用评分方法和信用管理产生影响,但其影响仍有待研究。大数据将改变传统的信用信息业务。大数据将增加现有信贷信息系统的数据源数量,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一、我国征信业发展问题

(1)数据不完整,缺乏共享

2013年3月,“信用报告行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制度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数据库中,个人信用数据不完整,覆盖率低。目前,中央银行信用信息系统中有85名自然人,其中只有3.2亿人拥有信用数据。考虑到中国近14亿人口基数,目前中央银行信用信息系统仍然薄弱。

目前,中国使用的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由中央银行提供,但信用信息主要记录在报告中,而水,电,煤气,电话费等有价值的信用信息并未完全包含在报告中。目前的数据库,以及法院,教育部门和电信等领域的许多个人信用信息仍然分散。在运营商,信贷机构和其他部门或机构的手中,“信息孤岛”仍然是中国信贷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2)法律制度薄弱

目前,中国只有三部涉及个人信用调查的国家法律。信息收集和安全保护存在法律障碍和不足。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信用调查行业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根据现行法律和“信用报告行业管理条例”,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应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应披露的大量信息未依法披露,增加了信用报告机构收集信息的难度和深度。目前,我国现行的信用调查法律法规尚未制定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缺乏信用调查活动的直接依据,使得信用调查机构无法依赖。关于提供和披露信用信息。新实施的信用调查行业管理条例只是信息保护的基础。该计划要求。

(3)缺乏评估方法和产品不足

由于我国个人信贷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种信贷产品和增值服务相对稀缺,需要发展信贷产品的应用场景。随着大数据技术在信用报告领域的创新使用,一些新的信用机构,如芝麻信贷和腾信信贷,拥有大量的交易數据或社交数据。这些多维数据非常有利于个人的全息肖像,是个人信用数据的重要补充。然而,整个信贷行业没有一套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科学方法来评估信用,缺乏核心评分模型,以及其在外部应用场景中的非主流尴尬地位,导致这些机构的信用报告只能在各自的闭环系统中发挥作用。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我国征信业发展建议

1.完善现有监管体系实现适度有效监管

信用信息产业是一个高度敏感的特殊信息产业。建议成立专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研究修改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在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的新策略。战略计划。现有的征信法律法规以传统的商业模式为基础,难以满足大数据时代的业务发展需要。面对数字领域的盗窃、间谍、不道德牟利、跨境行为等问题,必须从信用立法层面建立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安全和数据管理体系,明确识别和整理大数据的特点。对用户数据的处理、分析和使用规则,特别是对用户数据的泄露乃至牟利行为,严惩并严格保护用户隐私。在法律法规无法覆盖的情况下,行业应明确“信息安全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的共识,建立个人隐私保护行业自律标准,应用更多的数据标记以及信息安全保护的跟踪方法。

2.拓宽信息获取渠道,提高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一是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例如,将互联网金融数据纳入央行信贷信息系统,建立大数据征信机构与传统征信机构的信息交换机制,打破数据资源壁垒,统一数据交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G平台建立,政府数据开放疏通。区域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打破了“信息孤岛”,实现了政府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二是建立统一的身份制度。政府应加快实施即时通讯、网络游戏和搜索引擎实名制。按照“先发制人前台、实名制后台”的原则,互联网行为应与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用户的唯一身份识别保持一致,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后,推进大数据信用技术创新。积极实施高技术人才战略,在各高校开设网络金融、大数据专业课程,为我国大数据信用的未来发展提供人才储备;进一步推动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与传统例如大数据和云计算。行业整合,为新兴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信用报告机构开发更专业的信用评估模型,提高信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3.加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保护

一是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尽快出台《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条例》、《企业信用信息保护条例》、《信用信息管理规范》等专项法规,使企业在形成、使用原则和应用场景。定义明确。二是引导征信机构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引导大数据征信机构全面披露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确保数据采集、业务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式的透明度;允许信息主体查询采集的信息,为其提供方便。建立不良信用信息告知制度,保障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异议权。最后,加强信息主体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以信息保护为主题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信息主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熟悉维权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隐私。面对数字领域的盗窃、间谍活动、不道德利润、跨境行为等问题,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基于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和数据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 唐绪军,吴信训. 新媒体蓝皮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2] 赵渊博.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与中国模式选择.中国学术期刊,2018,(3):5-9.

[3]刘国刚.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实践及展望. 中国学术期刊,2018,(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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