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6日,李某某等人以H市人民政府未对其土地确权申请予以处理为由,向A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9月12日,A省政府作出A政复决〔2017〕108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H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某等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予以处理的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2017年8月11日,H市政府作出“关于李某某等人提出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未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2017年11月17日,李某某等人收到该“回复”。李某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H市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申请回复,并依法履行土地确权的法定职责。诉讼期间,2018年5月,H市政府自行撤销了该土地确权申请回复,李某某等人请求法院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H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H市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回复中记载的相关事实。H市政府在回复中并未引用法律依据,但在举证时向法院提交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作为法律依据,而本案系土地权属确权纠纷,故H市政府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错误。因H市政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李某某等人坚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且H市政府作为土地权属确权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确认H市政府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回复违法;责令H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法作出确权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