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妙妙
摘 要:由于我国实用新型申请一直采用初步审查制度,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环节。但是初步审查制度也会带来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稳定的问题,继而对后续的专利诉讼、专利转让等环节产生不利影响。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作为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替代与升级被提出,并在随后的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梳理评价报告制度的历史为制度以后的发展提供思考。
关键词:评价报告制度;实用新型专利;历史探究
30多年来,中国的专利制度取得了若干成就:从适用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到适用国际统一标准,从仅仅注重申请数量到注重实施,从个人小发明到市场主体企业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从原来的简单立法到现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从仅仅关注法律的制定到关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所有这一切都体现了我国对专利制度的本质和运行规律的认识有了不断的深化。现阶段,不是所有具有专利制度的国家都施行实用新型制度,就像一位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曾经说过的那样,每个国家都应建立与该国环境相适应的专利体系。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由于实用新型制度从1983年《专利法》实施以来一直采取初步审查的原则,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即使获得授权,也不一定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的实质条件,故其专利权的稳定性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