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立法:立法技术、机制构建与模式创新

2019-10-21 17:25:53梁平律磊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

梁平 律磊

摘 要: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应逐渐从政策引导转向立法规范。经京津冀三地人大及常委会的共同努力,现已初步形成了“三地人大常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的协同立法模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协同立法机制和程序.并制定了关于协同立法的法规文件和实施了一批协同立法项目,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和阶段性进展。同时,也面临着诸如对“协同”的认识差异、重点领域立法尚待突破、立法项目来源比较单一、缺乏刚性约束机制以及区域协同立法的质量提升与数量控制等问题,建议从三地的发展程度等历史角度正确理解“区域协同”.以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发挥智库优势和扩大公众立法参与,建立京津冀区域标准化规范和问责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切实推进深层次、高水平的京津冀一体化。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协同;协同立法;立法参与;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F1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9)02-0057-06

DOI:10.396 9/j.issn.1005-6378.2019.02.009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以疏解非首都功能、解决北京“大城市病”为基本出发点,实现京津冀三地整体协同下的特色发展和功能互补。京津冀协同发展既面临着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实现资源要素的充分流动,进而建立一体化的区域市场问题,同时也面临着区域协同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规范供给难题。习近平多次反复强调:“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京津冀协同发展因涉及到三个省级区域的协同联动,面临着诸多重大的制度创新和改革实践,也必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这就要求三地首先应以立法为突破口,出台有利于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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