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2019-10-21 10:33黄伟斌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5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研究

黄伟斌

摘 要:在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民商法责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连带责任制度的应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组织以及经济合作组织等,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也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却了解不全面。本文通过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类型进行研究和总结,希望对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研究

1.前言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由于同一个原因导致多个责任人之间出现同样的给付款项的数个责任,主要负责人不仅要承担自己的给付款项,同时还要对整个事情负有连带负责。而其中任何一个履行责任的负责人将消除此次全部有关的责任人的及给付责任[1]。连带责任制度的确立使得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可分多很多种,主要包括共同行为下的连带责任、委托代理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企业发起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本文通过对民商法中的几种连带责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为完善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制度提供重要依据,使得受害者的合理利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2.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主要类型

2.1共同行为下的连带责任

2.1.1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主要是指建筑物、建筑设施 等出现坍塌或者瓦片落地的情况下,导致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受损而形成的共同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中对这种共同赔偿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公路桥梁、道路建设以及隧道建设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维护人员的疏忽导致的损害情况或者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过程导致的损害结果,那么该建筑的所有者、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等有共同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司法在婚姻法中还规定,只有在夫妻一起生活的时间段里所形成的债务,无论夫妻关系是否维持,只要债权人向其中一方追讨债务,夫妻俩都必须承担还债的连带责任。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所有的债务则由生存方全权承担。

2.1.2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主要是指两个或多个因为同一个过失行为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第三方的利益受损的情况,也可能由于双方存在不同的主观过失行为或故意行为,但是却给第三方造成同样的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就可形成共同侵权行为。在民商法中,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下,造成他人利益受损讲负有连带责任。但是这条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却出现很大的分歧,主要的分歧点在于:当两个或多个所产生的行为导致他人利益损害的结果中,每个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都不同的时候,行为人是否还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呢。一方认为,虽然两人或者多个所产生的过失侵权行为导致了同样的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存在同样的主观的故意思想,所以在侵权行为中也不存在相同的过失,所以行为人可以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2]。而另一方则认为虽然两个或者多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思想和过失行为都不同,但是产生的行为却导致了同样的侵权结果,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1.3共同危险下的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主要是指在产生损害结果的时候,却无法确认这次损害结果的责任人,那么存有共同危险的行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这些具有共同危险的行为者之间推定连带责任人。这以处理方法在我国司法中得到很大的肯定,司法上也明确作出了共同危险的行为应推定为共同侵权的决定,是的共同危险的行为有了法律的保证,但是却没有对共同危险与共同侵权两者区别开来,导致两者在内涵、外延上较为模糊。

2.2委托代理下的连带责任

其实并不是每个委托代理行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只有在委托代理行为违反法律的时候,才需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的委托代理行为主要有:(1)如果委托代理的授权无法明确的时候,那么被代理的人需要想第三方负责,委托代理人则需承担连带责任。(2)代理人明明知道要代理的项目存在违法现象,却仍然坚持代理的行为,或者被代理人明明知道代理人的不合法行为却没有阻止和反对,难么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两者间就会出现连带责任。(3)第三方明明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利,而且存在超出代理权利的行为或者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被终止了,还继续进行代理的行为,使得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那么第三方和代理人之间将产生连带责任。

2.3担保承担下的连带责任

担保承担下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担保者和当事人两者间达成共同的担保方式或者担保者和当事人两者间没有制定明确的规定的时候,当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当事人偿还债务时,而当事人有无力偿还的时候,担保者则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1)当同一个债务出现两个担保者的时候,在作担保的过程中,如果对每个担保者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两个担保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2)在主要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却无效的时候,债权人不用承担责任,担保者则要偿还债权人财产损失责任并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而在主要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解除的時候,被保证者需要偿还债权人财产损失责任或者将如数归还债权人财产,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3]。(3)企业董事或者经理把企业财产用为企业股东或者有关人员做担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债务人及担保者必须共同承担债权人的财产损失责任,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

2.4企业发起者承担下的连带责任

企业发起者承担下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指股份有限企业成立之后,企业发起者没有依据有关规定上缴足够的金额时,企业发起者要及时补上,且企业其他发起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上缴资金的连带责任。企业成立之后,用于抵押的债券或者固定资产等资金不能拿满足企业规定金额的时候,企业发起者要补上剩余的抵押金额,企业其他发起者负有连带责任。当企业股东由于滥用权利,导致企业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时,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滥用权利的企业股东存在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使得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其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4]。如果企业由于各种因素不能成立时,企业的发起者要对成立企业所形成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企业发起者要及时归还企业股东的相应入股资金,返股的时候必须根据银行利息来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3.结语

在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范围已经有所扩大,并在立法中肯定了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使得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合法利益的规定还没明确,且缺乏一定的理论指导。为了保障有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完善连带责任制度,明确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形式、形成条件等,使得连带责任制度在得到实质性的运用。

参考文献:

[1]刘盛.试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5(34):45-46.

[2]刘思聪.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 2011,8(12):56-57.

[3]卢佳楠.浅谈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 2011,9(29):78-79.

[4]舒人俊.民商法的连带责任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1,9(11):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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