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场化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

2019-10-30 09:05马劫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9年10期
关键词:国有土地抵押市场化

马劫

【事件】

9月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在《办法》出台前,已经出让的租赁用地、竞配建所建成的租赁住房,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点评】

据悉,《办法》明确,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市场化租赁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经批准整体转让或抵押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办法》指出,国有土地竞争建设、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存量房改建,应按住宅、公寓或宿舍设计标准,原则上,商办用房应当按整幢、整层、整单元改建。对于国有土地建设,包括利用经营性用地、低效用地和企事業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利用经营性用地全部建设租赁住房,或通过竞争建设、配套设方式建设租赁住房的,建成后房屋权属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登记。竞争建设、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集中布置,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在首期建设完成。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通过协议出让低效产业用地方式再开发为商服项目的,允许根据规划要求配建不超过30%的酒店式公寓作为租赁住房,由企业自持用于租住,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原则上为项目所在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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