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住宅价值探析

2019-10-30 09:04张亚静
中国房地产·学术版 2019年10期

张亚静

摘要:从价值理论出发,深入分析绿色住宅价值的内涵,首次提出绿色住宅的价值是绿色住宅的客体属性与消费者的主体需要之间关系的体现。将绿色住宅价值作为纽带,重新审视了消费者与绿色住宅的关系。然后对绿色住宅价值的维度和特性分别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绿色住宅价值;意识主导;结果主导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19)10-0071-75 收稿日期:2019-09-18

1引言

在住宅市场日益成熟的环境下,不同消费阶段和心理认知水平的消费者,对住宅的需求产生差异,普通住宅已不足以满足消费者的住房需求,绿色住宅应运而生。关于绿色住宅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说法。从狭义上说,绿色住宅是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技术应用到设计、建造以及使用过程的环保型住宅;从广义上说,绿色住宅是人类与自然环境协同发展、和谐共进,并能使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因此,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以生态平衡为发展原则,能使建筑物的能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和谐共生的住宅都可以称之为绿色住宅。与一般住宅相比,绿色住宅不仅具有住宅的普遍特性,还更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和居住者的舒适健康。

绿色住宅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国家层面和部分地区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评价标准、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规范。但是仍然存在着供给不足、发展速度较慢、规模偏低、重设计轻运营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绿色住宅的价值没有得到行业乃至社会的广泛重视和认可。绿色住宅的价值很好地架构起绿色住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桥梁。然而,国外没有严格区分住宅价值与价格的定义,一般对价值的研究实际就是对住宅价格的研究。而国内对住宅价值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因此,有必要对绿色住宅的价值进行深入分析,使绿色住宅赢得市场更多青睐。

2绿色住宅价值的内涵

在西方的知识谱系中,价值最初属于经济学范畴,目前存在两个主要的价值理论:劳动价值理论和效用价值理论,这两种价值理论长期对立存在。然而,两种价值理论都认为:价值不是物品先天的属性,也不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而是一种社会属性。在哲学领域,存在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涵义。德国价值哲学代表人威廉·文德尔班指出价值表示有意义,这种意义是客观世界构成的依据。另一位价值哲学的代表人亨利·李凯尔特认为在现实世界以外存在着另一个世界,其中价值包含着主体和客体。中国价值哲学家李连科认为价值属性来源于客体的属性,但又不归结为客体的属性;价值属性是相对于主体需要而言的,但又不归结为主体需要,价值是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体现。可以说,价值表征着人们与其对象之间契合、共鸣与交融的关系。

在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中,价格是商品内在价值的外在体现,反映的是市场供求关系。从最初的社会福利品到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社会消费品,住宅已然发展成了一种特质性商品。现代西方经济学一直没有区分价格理论和价值理论,普遍认为住宅价值是顾客从商品中得到的。Levitt(1980)指出住宅价值表现为产品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能力,消费者支付购买的其实是住宅价值。如果一个产品满足了购买者的需要,则可以说该产品具有某种价值。相较之下早期国内学者对绿色住宅价值的理解局限于劳动价值理论上,即从价格理论和市场理论来探讨,多从内涵和构成两方面研究绿色住宅价值,但还未提出统一的理论。唯有一个观点或者规律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认同:房地产成本的增加要对效用有所作用才能形成价格。随着效用价值理论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住宅具有价值是因为它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这一观点被广泛认同。对于住宅而言,它的建立不仅需要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投入,还要满足人们的需求。由此我们可以说,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是分别从两方面来解释绿色住宅的价值。

孙伟平在《价值定义略论》一文中提出价值较为科学的界定,“在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及其性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这个定义可以理解为根据主体的利益、主体的价值需求来评判客体,判明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价值是大还是小。将这个定义套用在绿色住宅上,那么这种关系的客体,即住宅,具体指的是住宅在化学方面、物理方面、几何方面、机械方面或服务方面的属性;关系的主体,即人,没有人对住宅的需求,价值关系就无从谈起。绿色住宅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人”对绿色住宅的需要关系,价值的大小则是绿色住宅被“人”需要的程度。由此可见,绿色住宅价值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绿色住宅价值是非实体的存在,它是“人”的价值需求在绿色住宅中的产物。绿色住宅作為人类的活动,必须同时对人这个主体具有价值。

②“人”按照自己的需求和价值取向对绿色住宅做出综合考量,并将此作为消费行为的依据。一般来说,价值取向体现了行为主体的价值立场和态度,它对主体的行为起着决定、调节和导向作用。

③绿色住宅价值的大小是一个事关主体需要的标尺。

④由于绿色住宅价值具有非实在性,所以必须依附在客体之上才能存在。

3绿色住宅价值的维度

价值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它的客观性和主体性,二者统一于价值之中,成为价值的最显著特征和核心标志。就价值的本质而言,是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的统一。这种统一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的统一,前提条件必须是客体符合主体的需要,是客体为主体服务。价值关系是作为主体的人发挥能动性和自主性,通过一定的标准尺度来衡量客体,同时客体走向主体、服从主体的过程。整个价值关系是主体在自己的需要和衡量客体的属性效用的关系。因此,在价值中必然充分地展现主体性这一特征。另一方面,价值又是客观的。就客体而言,客体与价值的关系不是实体与属性的关系,而是实体及其属性同主体活动的关系。客体及其属性的客观性是价值关系存在的条件。主体需要在某种意义上被看成主观的东西,但实际上也是客观的。因为就价值关系而言,是真实存在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

在绿色住宅价值关系中,绿色住宅是客体,消费者是主体,绿色住宅价值源于效用,体现的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能力;从整个社会角度出发,绿色住宅价值反应的是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因此,本文将绿色住宅价值分为意识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和结果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意识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将价值视为一种共识或规范,价值以认知为基础,满足消费者的绿色消费需求,并对消费者消费行为具有指导和合法化意义。结果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认为绿色住宅价值是一个结果概念,是对消费者有价值的结果,主要通过影响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住宅环境、生态环境。

意识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主要源自效用价值理论和顾客感知价值理论。在效用价值理论中,需求是与满足相对的经济范畴,包含了满足之前一切的心理活动。此价值理论是从人类需求中寻找商品价值,强调的是需求和满足的关系。人类的需求是随着历史发展,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心理现象。住宅的效用价值指的是住宅的属性满足人的需要的一种度量。没有住宅的属性,住户的需求没有途径来满足;没有人的需求,价值关系也无从谈起。可见,住宅的属性与人的需求构成对立统一体,它们互为条件、相互影响与决定。当住宅的属性满足人的需求时,就可以说住宅具有效用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价值至少是消费者能真切感受到的,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是顾客感知价值。顾客感知价值是顾客主观感知的,是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主观评价,反映产品、服务等是否符合顾客需求。综合两种价值理论,意识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指的是以消费者主观认知为基础,反映了绿色住宅属性是否满足消费者绿色消费需求,并作为一种规范或共识,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结果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认为绿色住宅价值是一个结果概念,是对消费者有价值的结果,主要通过影响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住宅环境、生态环境。现有文献中大多讨论的是绿色住宅的可持续性或性能表现。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价值与可持续性或性能是不同的概念,但是他们又是紧密联系的。一方面,价值是提高绿色住宅性能,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具有较好性能表现和可持续性特点的绿色住宅能够增加其价值(如健康、安全等方面)。

意识主导和结果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是不同的派别(见图1),在绿色住宅价值研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它们并不是没有联系,也不可能截然分离:两者均反应消费者的需求特点,以实现消费者利益为最终目标;意识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贯穿于结果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是绿色住宅价值实现的基础。

4绿色住宅价值的特性

绿色住宅作为特殊的商品,拥有明显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价值特性,即动态性、区域性、客观性、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多元性。

4.1动态性

绿色住宅价值的动态性表现在其主体和客体的变化。绿色住宅价值的主体是消费者。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对绿色住宅的需求不断变化,经历了从“居者有其屋”到“居者优其屋”的转变,绿色住宅价值也随之变化。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家庭,对于住宅的需求是不同的。对于无子女的年轻夫妻在选择住宅上首先考虑的因素是支付能力和交通便利度,他们更愿意在交通便利的地点选择可以承受价格的住宅,解决基本住房需要。而对于有子女的家庭在选择住宅和居住环境时,更多考虑的是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因素。绿色住宅价值客体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功能折旧和经济因素带来的变化。功能折旧是指房屋本身的功能落后或缺乏。例如十几年前的老房子不仅格局与现代建筑物有很大不同,还缺少燃气系统、光纤、数字信号、电梯等设施,这些都使住宅的价值折损。

住宅的价值还存在经济因素带来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因为住宅价值包含了所处区位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比如,位于城市近郊的住宅,常常会得力于城市的扩张和基础设施的发展,其区位条件发生显著改善,给居住者带来的收益也不断提高。与其他商品的价值相比,住宅价值的动态性是与人类的相关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与住宅区位周围环境的变动高度相关。

4.2区域性

不同的区域环境下,即使是外观、内部功能结构完全一样的住宅,其价值也是不同的。这里所说的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文环境。自然环境是影响住宅建筑物的主要因素。不同地区因其环境不同,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也有所差异,这往往决定着住宅的式样和结构。如贵州安顺布依族的石屋、西双版纳傣族的竹楼、泸沽湖摩梭人的木楞房、西北的窑洞,都是就地取材的产物。除自然环境外,人文环境对住宅建制也会产生重要影响。主要表现是不同的生产方式和宗教信仰下,居住方式都会有所不同。一是,生产方式决定生活方式。比如以游牧为主要生产方式的民族往往选择便于装卸与运输的蒙古包,出海打渔的船家则选择船屋。生产是生活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二是,宗教信仰不同,其建筑文化亦有差别。各个宗教建筑在外观和内饰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而且不同宗教信仰者居住的民居也会因其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4.3客观性

理解绿色住宅价值的客观性,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切入:

①“客观性”是绿色住宅价值的主体——“人”的一个基本属性。这个特性旨在说明“人”所具有的客观规定性。它包括两方面的内涵:其一,“人”的主体需要是客观的,虽然“人”的需求是主体性的,但这些都是与“人”的社会存在密不可分的,具有客观、必然的属性;其二,“人”自身是一个社会历史的客观存在。

②绿色住宅价值具有非实在性,必须依附在客体——绿色住宅之上才能存在。

4.4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绿色住宅价值的主体性指的是绿色住宅价值的特点与主体的特点相联系,具有主客体相统一的属性。这里的“统一”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种“满足”体现的是价值主体在价值关系中的主导性。绿色住宅主体受到自身的價值观、内在需要驱动,与客体发生不同的价值关系。

4.5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绿色住宅的内在属性和功能构成了绿色住宅的内在价值,绿色住宅感知价值是内在价值的显性化结果。这里,绿色住宅感知价值是消费者对其能感受到的利益与所付出的成本进行权衡比较后对绿色住宅效用的评价。可以说,内在价值是绿色住宅感知价值的决定因素。

4.6多元性

本文所说的价值是描述主体和客体之间满足关系的哲学范畴。这种哲学范畴下的价值体现客体对主体需求满足作用。因此,绿色住宅的价值是绿色住宅满足主体需求的关系体现。主体是多层次的,人类、民族、国家、个人都是价值的主体。马斯洛需求理论把“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五个层次。因此,绿色住宅价值的多元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个人而言,绿色住宅价值是多元化的。由此可以看出人类对绿色住宅的需求也是由这五个层次的需求组成。因此,相对应地绿色住宅的价值是多元性的,有居住价值、健康价值、社会价值;二是,对于国家而言,绿色住宅的多元价值主要有经济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社会价值。不论是哪种情况,绿色住宅多元价值都是绿色住宅主体凸显的结果,而意识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是从主体的角度综合性说明绿色住宅价值,因此本文研究的意识主导的绿色住宅价值是多元价值的抽象表达。

5结论

绿色住宅的价值很好地架构起绿色住宅与人之间联系的桥梁。从绿色住宅与消费者的关系出发,将绿色住宅价值界定为二者关系的范畴,对深入理解绿色住宅的价值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