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刑法可行性探讨

2019-10-30 08:08李镕雍慧敏
大经贸 2019年8期
关键词:可行性

李镕 雍慧敏

【摘 要】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青少年身心趋向早熟。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的情况,越来越多的由青少年实施的恶劣刑事案件发生。本文从犯罪低龄化严峻形势入手,阐述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适用必要性,结合实际情况,探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刑法适用的可行性。通过研究分析,希望对犯罪低龄化解决有新思路。

【关键词】 犯罪低龄化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可行性

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现在出现的许多恶劣刑事案件都是由青少年实施的,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是统一规定,但现在青少年身心皆成早熟的倾向,硬性责任年龄规定对于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效果微小。通过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进行分析研究,将对我国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概述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主要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其主要原理是弥补刑事责任根据年龄硬性划分的缺陷。刑事责任年龄机械化规定能解决现实中大部分刑事责任问题,但是对于现实中较同龄人早熟的人群,对其适用一刀切的责任年龄有些不当,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中,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观的恶意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即使其未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则缓解了严格按照年龄划分刑事责任的机械问题,也在打击犯罪低龄化问题时,强调证据证明的严格要求,让未成年人权利得到保障。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犯罪低龄化严峻。近年来,出现很多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引起大众的关注。2016年盗窃杀人案,一名13岁少年沈某在路过同村黄某家时,萌生入室盗窃的念头,以摘果子为由,使用暴力将家中三个小孩子杀害并抛尸废水井。2015年,湖南邵东,3名不满十四岁少年持木棒至小学宿舍楼,殴打52岁女教师头部,用毛巾捂住其口鼻,致其死亡。2010年冬天,一个广西男孩将一名年仅7岁的男童推下冰冷的河里,事后他没有悔意,还试图杀害三名男孩,其中一名身亡,另外两名重伤。还有重庆10岁女孩摔婴案件......以上的案件都因为犯罪时候未满14岁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恶性刑事案件,没有减少,反而愈演愈烈。

(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过于机械。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硬性规定具有机械性,随着我国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不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低龄化。

(三)社会公众对于解决低龄化犯罪的呼吁。未成年恶劣刑事案件,引发了大众关注,大家对于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了讨论。2019年两会期间,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及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从这一议案可以看出,公众对于犯罪低龄化问题的解决是关注的,而且低龄化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三、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可行性探讨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身优势。如前所述,恶意补足年龄能够弥补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刚性规定,能够做到个案个别处理,做到罪责刑相统一。而且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能够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对于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也會随之成熟,相比较于一味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具有弹性的空间,能够防止刑事责任年龄反复降低而导致法律的稳定性受到质疑。

(二)我国现实情况的需要。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时硬性的,对于个案,早熟的低龄犯罪人的问题,并没有办法解决。同时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管教制度本身操作上存在瑕疵,而且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问题,其对于低龄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作用甚微,不能使低龄犯罪人有效的回归社会,同时对于预防低龄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效果也是有待考量。而且我国面积广发,存在着东西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省各地区的教育和经济水平也是不一样的,一刀切的责任年龄规定本身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和法律基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2004年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治领域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我国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这一政策理念,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而法律基础,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等,最高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都具有指引作用。

总之,我国犯罪低龄化问题不容忽视,而一味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个案处理和平衡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未成年发展也不平衡的一系列问题,恶意补足年龄在弥补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的规定下,也能保护未成年合法的权利,是犯罪低龄化问题解决的一种新思路。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90.

[2] 张忠斌.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N]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 张远煌,农家奇.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4] 郭大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J].青年研究,2016(6):52.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资助项目“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X2019SP78。

第一作者简介:李镕(1996),女,汉族,四川,硕士研究生,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第二作者简介:雍慧敏(1996),女,汉族,四川,硕士研究生,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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