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字本义探究

2019-11-05 05:32田晓燕
鸭绿江·下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许慎古文字会意字

田晓燕

摘要:对“法”本义的解释,我们一般遵循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的说法:“法, 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本文试从古文字字形的角度,分别从“水、廌、去”三部分对“法”的本义进行探究。

关键词:法;水;廌;去

关于“法”字的含义,东汉许慎的解释最具影响力。许慎在《说文解字》卷十廌部中解释道:“法, 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其金文字形为“”,小篆字形为“”。从古文字字形来看,“灋”应为会意字,即从水,从廌,从去,现在的简化字写作“法”。这一意义历来也被人们所认可,但有很多当代学者持怀疑态度,认为“法”的本义并非如此。 “灋”由“水、廌、去”三部分组成,本文在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这三部分着手分析。试从古文字字源角度对“法”的本义谈谈自己的看法,阐释许慎所释之“法”的意义。

一、“法”字“水”之说

“灋”字的组成部分,首先,先看“水”旁,甲骨文为“”许慎《说文》:“水,准也。北方之行。象众水并流,中有微阳之气也。凡水之属皆从水。”对“准”的解释为:“准,平也。”这正对应着他对“法”字“平之如水”中“氵”的解释。但是有一些学者提出质疑,蔡枢衡先生认为“法”字中的“水”当指把有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即今之所谓驱逐。苏力先生也对许慎所说的“水”旁的说法表示怀疑,他认为“平、准”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水也是流动的,柔和的,只有在静止状态下是平的,

那何以见得“灋”的“水”旁就一定是表示公平之义?所以苏力先生通过查找一些史料记载提出也可能是因为水是自高而

低的流向。比如:《韓非子·难三》:“法者,

上之所以一民保下也”。那么同“灋”一样,古人强调“法”是由上而下颁布实行的。黄震先生认为“法”字的“水”,是根据原始宗教还处在自然崇拜阶段形成的“水神”裁判习俗的取象,《易》称:“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相传《洪范》这样的大法就是禹得之于治水时天神的馈赠。所以他推测“水”这也许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水”崇拜与法的某些联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中国法最古老的渊源。本文认为许慎所解释的“平之如水”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刘熙在《释名》中也说道:“水,准也。准,平也。天下莫平于水。”“灋”字从水,也是吸取了水平之义,希望法能够公平正义。在现代话语中,我们也经常会听到一句话“一碗水端平”用来表示公平之义,这大概也是从“灋”字而来吧,所以很多人还是倾向于接受许慎对“水”的解释,认为 “法”如水般象征着公平正义,只有法“平之如水”,社会才会“平之如水”。

二、“法”字“廌”之说

关于“廌”,许慎《说文解字》:“解,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下》: “解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汉书·司马相如传》注引张揖曰:“解廌,似鹿而一角。人君刑罚得中则生于朝廷,主触不直。”《隋书·礼仪志》引蔡邕曰:“解豸,如麟,一角。”武树臣在其对“廌”的文化考察中提到廌是一个形如牛、羊、鹿、麟一样的动物,其特点是独角,其功能是别曲直、正刑罚、惩恶扬善。其实,它既不是神奇的动物,也不是一个传奇式的古代人物,而是自黄帝时起世代主管军事和司法事务的东夷部族的图腾,即一角之兽廌。总的来看,结合甲骨文字形“”,金文字形“”,无论“廌”像什么动物,它都代表着一种动物图腾,扮演着神判者的角色。通过图腾动物进行神判在人类最早期的法律活动中已经存在。如《周易》中就有记载: 《大壮卦》“羝羊触藩,赢其角。”即是用公羊裁判。商代有“御廌”,指是具有司法权的职官,在西周金文出现了“灋”字,其主角就是廌,廌是公平、正义、权威的象征。东汉前期王充在《论衡·是应》所说:“觟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由此可见,在古“法”字中,“廌”是一种神兽,用来辨别善恶曲直,是公平正义的象征。

三、“法”之“去”之说

关于最后一部分“去”的说法,许慎在《说文》中的解释是:“去,人相违也。从大。凡去之属皆从去。”我们看许慎的解释,未免过于简单,因此有当代学者已提出了质疑。武树臣根据“灋”中的“去”古文字的写法“”,提出“去”是由“弓、矢”两部分组成,为弓矢相离之义。正好与“夷”相反。“夷”的金文写作“”,表示弓、矢相合,即合起来是一套。因为在原始时代,弓矢作为人类重要的生产工具和防范武器,他们会在弓矢上做好标记。武树臣反对许慎《说文》中“夷”从大从弓的说法,认为“夷”的古字字形表示的是弓矢合一,而“去”正好与之相反。本文认为从“去”的古字形看“”,“大”象正面人形,写得较大,“口”象洞口,写得较小,看上去像一个人迎面走来,所以可以理解为“离开”之义。因此,在“灋”字中,这里的“去”可以理解为作为审判者的神兽离开自己所在的地方,走向有罪的人面前也是比较合理的。也有人认为这里的“去”是祛除邪恶之义。在对“去”的讨论中,还有学者认为“灋”为形声字,其中“去”便是声符。宋保《谐声补逸》:“灋,从水、从廌、去声。重文作法,去声。《广雅疏证》“‘法字注云‘去声”。直至裘锡圭在谈到“去”读音问题时才指出:“过去认为是会意字的‘灋(法)字也可能是从‘去(盍)声的。在这里本文的观点是将“灋”看做会意字,所以不多赘述。当然,现在关于“灋”是会意字还是形声字也没有确切的定论,学者们也都各执一词,关于这个问题还需发掘更多的新材料证明,进行深入地探讨研究。

结语

提到“法”,很多学者都从字形字源和文化角度等对其本义提出自己的看法。但是许慎“法”之说蕴含着丰富的文化涵义。流传至今,许慎的解释适应了文化的需求,在社会中还是被人们广泛认可。所以我们还是遵循许慎的解释,将“法”看做会意字,从水、从廌、从去,其本义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

参考文献

[1]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桂林: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83

[2]苏力.“法”的故事[J]读书,1998,(7):

[3]武树臣.寻找最初的独角兽—对“廌”的法文化考察[J]河北法学,2010,(10)

[4]翁娟,刘伟浠,王淑群《说文》从“去”谐声字———兼谈形声字“灋”[J]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7(3)

[5]黄震 杨健康.“法”:一个字的文化解读[J]湖南大学学报,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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