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
中国古代重视司法,进而也重视对司法官的培养与选任。既重视司法知识与能力,更重视品格与德性。秦汉时,已设有专门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司法官吏的官署,称作“律学”。西汉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皇帝下诏,令郡察举人才设“四科”,其三曰“明法律令”,说明“明法律令”是重要的担任司法官的条件。
由魏晋至唐宋设律博士为讲授法律之官,以培训司法人才。据《三国志》记载,魏明帝时始设律博士,以培训地方司法官吏。晋时律博士为廷尉属官执掌司法教育。
唐宋时,律学隶属国子监,仍设律博士,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
唐朝建立科举制度以后,设明法,开科取士。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高宗下诏指出,“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可见,定疏议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明法考试提供评卷解卷的标准。
宋沿唐制,科举中仍然设明法科,而且扩大录取名额。神宗改制时,为了进一步改变“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的学风,“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科举试法起着某种导向作用,激发了士人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如同神宗时大臣彭汝砺所说:“异时士人未尝知法律也,及陛下以法令进之,而无不言法令。”苏轼在《戏子由》诗中说:“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这从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苏轼参加科举考试撰写的策论《刑赏忠厚之至论》说明他是读书读律的,此文受到主考官梅尧臣和欧阳修的赏识,拔擢为第二名。至礼部复试时,苏轼再以《春秋对义》论取为第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