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冰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天津 300042
笔者以天津市2017年3月出台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例.该文件发布主体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显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不属于《立法法》中规定有权出台法规和规章的行政主体.因此,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限购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或地方规章.且从该限购文件的性质来看,笔者认为可以视为具有临时性、管理性的行政文件.而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就是说司法拍卖依据的《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的行政法体系,我国是按照宪法、基本法、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法律位阶从高到低进行排列的.由此可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拍卖法律位阶显然高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限购政策.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司法拍卖是基于法律、基于公权力行使的强制执行行为,不同于一般市场的自由买卖交易行为.限购文件是具有临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