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高校法律类社团参与社会法律服务能力探析

2019-11-15 03:04佘晓帆李梦婷张晶晶黎韵思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社团法律

■佘晓帆 李梦婷 张晶晶 黎韵思/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社会法制的建设需要高质量高数量的基层法律服务。在数量上,面对数量庞大的服务对象,基层法律服务供不应求;在质量上,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律职业人队伍的要求,高校作为培养法学职业人的重要场所,如何提高教育质量,向社会输出知识储备充足、实务能力强的法学生成为关注的焦点。法律类社团作为连结法律服务和法学生的重要桥梁,探究其参与法律服务活动的发展和创新之道,以缓解法律服务供给压力和提高法学生实务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校法律类机构社团参与社会法律服务的意义

(一)优化法律援助供给能力和制度建设的要求

随着法援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办理质量要求的提高,一些地方法律援助人员不足及法律援助资源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日益突出。法学院校作为一支重要的法援力量,合理调配并有效发挥其作用,有助于提升法律援助的供给能力,缓解部分地区援助资源的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援助的理论和制度建设都不够完善,法援理论缺乏系统的研究,援助实践缺乏理论的指导。这要求法学院师生在参与法援过程中,着眼法援发展中遇到的各项问题,进一步深化法援基础理论研究和立法政策研究。

(二)有助于提高法学生法律实践能力

教育部曾多次警示法学本科就业困难,甚至给出“红牌”警示,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学本科生欠缺实践,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严重不足。法律类社团可以给法学生一个实践锻炼平台,通过普法活动,参与法律援助等方式,有效提高法学生法律实践能力。

(三)相关部门责任的体现

目前,法律服务主要通过政府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来实现,方式较为单一且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相关部门培养、支持、引导高校力量广泛参与法律服务,为法援注入新鲜血液,确保高校法援经费,为高校法援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对法援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是政府责任的体现。

二、现状

(一)社会参与度不高

广佛地区多数高校设有法律援助队伍、法律诊所等社团,但开展活动却常受自身性质影响,活动面向社会的开展空间有限,不利于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在针对广佛地区各高校的采访调查中,多数社团更侧重于针对校内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社会参与度不高。

(二)参与社会法律服务活动形式单一,效果不大

长久以来,高校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与社会需要的高质量法律服务并不匹配。调查显示,广佛多数法律类社团开展活动局限于普法宣传、模拟法庭等传统方式,类型单一,固化了参与法律服务的途径,限制了法学生作为志愿力量参与法律服务的成长空间,实效不大。

(三)开展社会法律服务活动难度较大

法律需求与供给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这是高校社团参与法律服务的好时机,却因社会对高校法律服务的接纳度不高,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随着对高校担当社会法律服务志愿角色的呼吁,“开展难”成为高校社团参与法律服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形成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学校支持力度不足

1、缺乏对社团建设的校内制度支持

高校制度对校内社团的发展走向具决定性影响。法律类社团对教师资源的需求是长期、稳定的,可由于高校的绩效考核、日常教学及科研需要,教师用于指导机构建设的时间并不多,教师资源供需不平衡成为了高校社会法律服务长久以来的问题。

就学生考核制度而言,国内高校多采取理论教学的模式,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重视程度不高,考核也相对宽松,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考核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类社团的活动定位,使得学生课外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进程相对缓慢。

2、缺乏对社团建设稳定的资金支持

在调查中,多数社团表示经费是举办活动的首要考虑条件,经费往往影响到活动的开展形式和效果等。调查结果显示,由于学校扶持的侧重性和有限性,财力物力不足成为现阶段很多社团参与法律服务的一大阻碍,很多活动需依赖外部资源的支持,经费来源很不稳定。

(二)机构社团内部制度不完善

机构社团多采取换届制,学生流动性大。大一加入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运用尚且懵懂,到了大三,经过课堂教学和活动经验积累,好不容易入门却已换届。如此,难以在社团内部形成稳定的综合能力较高的主干力量,也难以保证服务质量和工作对接的稳定性,不利于法律服务活动的开展。另外,社团多以学生自主管理为主,管理较为随意松散,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工作态度及效果。

(三)学生专业法律知识不足

法学专业的学习是长期、繁琐的,很多法学生存在专业知识学习不牢靠、储备不充分的问题,理论与实践容易脱节,学生参与社会法律服务往往底气不足,担心出错,缺乏主动性,对老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依赖性过高。

四、提升社会法律服务能力探析

(一)增大学校支持力度

高校应做好对社团的制度支持。一方面,将参与社团建设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健全教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同时,弹性设置其它考核项目的量化指标,让老师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分配到社团建设板块,在实践过程中指导学生。另一方面,将法律服务纳入法学生毕业实习必修环节或高校日常课程的一部分,让其成为实践教学模块的重要内容,真正实现优化法律服务与加强实践能力的目的。

高校应确保对社团稳定的资金支持。高校需重新定义法律类社团的地位,将社团视为培养法学生的重要载体加以扶持。在经费问题上,设立专门的社团活动基金,细化经费支持标准,通过对活动项目的综合考量,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保证社团活动开展的效果和质量。

(二)完善社团机制建设

社团机构可采取分地区、分年级的小组制度。各个社区有其特点:有些社区流动人口多,纠纷、离婚、社会治安事件较多;有些社区居民收入稳定,较为注重自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有些社区困难家庭较多,注重社会救助弱势群体帮助等。针对社区特点,指派不同年级段的学生,进行分组服务和学习。还可以在分析社区特点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服务实践基地,既便于对社区开展调研、提供长久有效的服务,也能提高社团服务质量和解决工作对接不稳定的问题。

(三)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

社团应在传统活动的基础上寻求创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开展活动应兼顾形式与实质,在考虑受众接受程度的同时确保专业知识的输出,让法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实实在在地运用自身所学,提升自身认同感。开展活动应由简入繁,顺应法学生知识储备的渐积过程,兼顾学生的接受度。

(四)加强相关部门的财力及政策支持

关于资金支持,除学校给予的经费支持外,从政府层面提供资金扶持也很有必要。相关部门可将这笔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高校法律类社团的发展,这既可以解决资金不足,也可以提高服务项目的质量,真正为民众干实事。

通过制定规章明确法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并将此作为重点支持项目,出台系列政策推进司法机关、律所等社会法律组织与高校法律类社团合作开展法律服务,增强高校法律服务的认识度、信任度,为高校社团参与法律服务提供更为宽泛的社会实践平台。

提升高校法律类机构社团参与社会法律服务的能力,促进高校法律类社团与法律服务的衔接,满足法律服务人手供给与法学生实务能力培养的双向需求,需从社团、学校、相关部门三方面予以考量,促进三者间的对接以形成长期稳固、有实际操作性的合作模式。希望通过以上对策为广佛地区乃至全国的法律类社团参与法律服务提供参考,促进法律服务的良性发展,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

注释:

①唐卫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困境及对策[J].载新西部(理论版):2016(2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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