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培育的目标与路径

2019-11-15 08:03重庆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22期
关键词:普法人格培育

■张 智/重庆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国家、政府、社会是法治建设的三个维度,也是法治建设三个重要的着力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社会建设本身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社会主体法治能力的保证。而大学生是社会主体中的重要群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便蕴含对大学生这一公民中的重要群体法治人格素养的要求。

一、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的内涵

对于不同的角色,“法治人格素养”会有不同的涵义。党的十八大要求,领导干部拥有法治思维,能够运用法治方式,这不但是对“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的进一步强调,更是对领导干部法治人格素养内涵的阐述。拥有法治思维,能够运用法治方式是具备法治素养的基本条件,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则是对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价值定位。围绕基本条件和价值定位可以对领导干部法治人格素养进行更加深入的阐释。

与领导干部不同,大学生抽象了具体的角色因素,他拥有的法治人格素养应该是对法治社会中人的普遍要求,甚至是更高要求。从具备法治人格素养的基本条件看,大学生必须能够进行法治思维,并且能够采用法治方式行为。其素养的价值定位关涉解决和处理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关系。

二、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培育的目标

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并不来自先天的禀赋,也不会自然的形成,而是需要有意识的培养。培养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的过程,是为法治社会造就合格主体的过程,是塑人的过程,更是“教育”的过程。培养目标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

确定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的培养目标必须以法治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为出发点,具体以法治社会需要人如何思维、如何行为为依据,以适应法治社会建设、完善、发展的需要。它与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的内涵紧密相关,是对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价值定位的概括和抽象。除了要求拥有法治思维,能够运用法治方式的基本条件外,法治人格素养培育标应该具有规范自我、评价他人、监督政府的价值追求。

(一)规范自我

正如梁治平所言:“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出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构建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改变着这种社会结构,同时在不断打破中国传统社会的规范秩序,但是,在“礼崩乐坏”之后,个人主体地位得以彰显之时,以法治为依托的社会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情”、“关系”、权力、门第、情感和意志等非制度因素对社会生活的支配依然存在,不认制度重感情、不顾规则的法治权威虚无状态印记犹存。培养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不但要化解这些不利因素,而且要通过法治人格素养的培育,让大学生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规范自我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思想和行为,改变原有非法治甚至是反法治的行为方式,养成“遇麻烦找律师而不是找关系,解决问题走法院而不是走后门”的法治意识和习惯。就是要引导大学生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将大学生转化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因素。

(二)评价他人

相较于“规范自我”,“评价他人”是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更高的目标。它可以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大学生愿意并且能够从法治的视角依据法律的标准评价他人;第二个层次是作为在评价他人的过程中互为对象的结果,大学生也希望别人从法治的视角依据法律的标准评价自己。与传统的规范秩序被逐渐打破,以法治为依托的社会秩序尚未完全建立的现实对应,当前,大学生用以评价他人的视角和基本标准并没有完全统一到法治上来。一些人乐于从功利主义的视角,以能否获得效果,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办成事情为据评判他人。反过来,他们更愿意别人从同样的视角以相同的标准评价自己。当大学生与他人之间的相互评价不遵循法治的标准,法律规则失去了价值指引的作用,对于法治社会来说是致命的。

培养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就是要通过各种方式的法治教育,培育大学生依据法治视角和标准评价他人的意愿与能力,培育大学生要求别人也从法治的视角和标准评价自己的意愿。当大学生都从法治视角以法治标准相互评价时,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得以发挥,社会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法治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法治社会的建成便指日可待。

(三)监督相关机构

从“全能政府”走向“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政府管理的必然要求。伴随社会自我调整、自我控制的增加,政府控制社会的广度与深度在随之削减,但即使如此,政府仍然要扮演社会服务和治理主体的角色,公共权力对社会的“干预”与影响必然存在。在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的交接点,展现的应是权利与权力的制约平衡关系。

有学者说,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控制和制约国家公共权力,这种制约离不开公民的有效参与。 其实,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样如此。大学生通过监督相关机构,规范制约相关机构行使权力来维护个人权利,保障社会的法治秩序。经过二三十年的改革,中国几千年形成的高度统一的僵化模式正在改变,正在向国家、社会二元结构过度。一个现代意义的中国市民社会正在成长之中。社会制约国家,公民监督政府,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值得期待。培育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就是要使大学生具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监督政府的意愿和能力,通过这种监督将政府权力的行使规范制约在法律范围内,以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的法治秩序免受政府公共权力的干扰。

三、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培育的路径

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的培育符合《决定》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的要求。但是,大学生的广泛性,由此衍生出的法治人格素质的多层次性,法治宣传教育接受能力的差异性,接受途径的选择性,决定了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培育必须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国民教育、普法教育、案例教育是重要的培育路径。

(一)国民教育

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高等教育阶段存在法律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育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的主渠道。对于拥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而言,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人格的养成自然成了主业。但是,当前国民教育体系对于法治人格培育来说,仍然存在可优化的空间。如合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思政课中的法律教学内容和学时减少,不利于大学生法治人格素质的养成。法治社会建设乃至法治中国建设与全体民众的参与无法分开。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的培育不应该是“半路出家式”。

为了适应法治中国建设对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培育的需要,《决定》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宏观上,应该恢复法律基础课程在高等教育阶段的独立设置,降低法律基础课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所在的层次,在国民教育的更多阶段设置法律教育课程,《决定》提出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就是要加大法治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比重;微观上,优化各层次法治教育课程的设计、完善教材体系、精选课程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和手段,增强法治教育的效果。

(二)普法教育

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第一个普法五年工作规划,至今已经进入“七五”普法期。30多年的普法教育很好地发挥了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的作用,社会主体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得到明显提升。普法专项教育自然成为广大群众法治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毫无疑问普法教育为法治社会建设做了很好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同样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当前的普法专项教育工作并非完美无缺。由于法治传统缺失,社会快速变化,普法教育面临新的形势,无论是机制体制、方式方法,还是内容选择、对象划定,普法教育都存在可继续完善之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决定》进一步细化了对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要求。按照《决定》的部署,今后的普法专项教育要加强党委和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普及。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采用灵活多样、大学生乐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在更多层面实施普法教育,发挥好法治教育的功能,完成时代赋予的任务。

(三)案例教育

“发现真实的法治社会就是要了解认识社会生活和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形”。司法案件是社会生活与法律制度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体发现真实的法治社会的最好载体。习近平同志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大学生不可能亲自参与到每一个司法个案当中去,有的人可能一辈子也不会成为司法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能亲身感受司法案例的法治力量,但是能成为司法个案的旁观者与评判者,以第三者的视角接受司法个案的法治教育。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思想宣传已经进入了融媒体时代,微信、微博、电视、广播、报纸、书籍、杂志等都成为传递信息,教育育人的路径载体。它们可以通过法治案例的剖析,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育人,在说事道理的过程中,春风化雨式地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修养,以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大学生传递法治知识,发挥提升大学生法治人格素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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