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办案当成“提款机”的执行庭长

2019-11-17 04:39张君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1期
关键词:提款机沧州市沧州

本社记者 张君

5月9日,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判决书披露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审判员、执行二庭庭长李国忠在2013年到2018年五年间,利用司法工作职务条件,收受他人贿赂4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查明,向李国忠行贿的既有申请执行人的,也有被执行人的;既有案件当事人的,也有请托中间人的。更多的,是各个律所的律师,动辄一个执行案件几十万元,平均一年收受贿赂80多万元。典型的吃了原告吃被告,把办案当成了“提款机”。

武强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收受4万元贿赂超标的5倍查封他人资产

武强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李国忠犯受贿罪的31项罪证,其中在沧州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执行案中,李国忠收受请托人陈某升4万元贿赂,于是便“大笔一挥”,超标的5倍查封宇泰公司土地和房产,将该企业逼向绝路。

据宇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凤岐讲述,由于宇泰公司出现了资金短缺问题,故而在2013年5至8月期间,他曾先后分四次,向河北某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升出具了借据或与其订立了借款合同,借据和借款合同上的数额总计为2200万元,但陈某升通过银行转给了王凤岐1891万元。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5月27日,王凤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升还款1609万余元。另在2015年5月30日,王凤岐在陈某升的威逼下,将自己名下的另一家名为沧州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约22亩土地使用权,以1040万元的价格抵顶了上述借款的部分本息。如此一来,即使按照借据和借款合同上的“名义债务”2200万元(实际为1891万元),王凤岐也已归还了本息共计2649万余元,超过了借款的本息。但陈某升隐瞒以上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于2016年7月6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凤岐和宇泰公司归还其2200万元本金及利息。

王凤岐称,当时因为宇泰公司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工地停工等一系列事情,导致自己颇有些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所以实在难以分出精力应对法庭的诉讼。在此情况下,出于对公司副总董某的充分信任,他便让董某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到庭参加了应诉。孰料,正是这种对他人的盲目轻信,致使其陷入到了官司意外败诉、资产遭到查封的窘境。

“吃里扒外”的董某到庭应诉后,故意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与陈某升一唱一和,在法庭上演出了一幕“双簧”闹剧,从而通过构置虚假诉讼、欺骗法庭等手段,王凤岐输了官司。判决书生效后,陈某升向沧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随即启动执行程序,将宇泰公司所有的位于献县北环路以北、东环路西侧“宇泰珑湾小区”价值高达5.7亿元(目前市值将近10亿)的土地和房产全部查封,超出标的5倍,并责令“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和转让过户”。

王凤岐满腹郁愤地对记者说,沧州中级法院执行局这种严重超标的进行查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也给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与障碍,几乎将公司逼向绝境!

2018年5月26日,河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发布通报,李国忠(副处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直到李国忠和另一名执行庭办案法官吴某某(另案处理)受贿案爆发,王凤岐方才明白,沧州中级法院执行局之所以要在宇泰公司执行案件中“用力过猛”、超5倍标的查封,就是因为李国忠和吴某某接受了陈某升的贿赂,其中李国忠因为累计收受35人财物折合人民币逾400余万元,而受到了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刑事处罚。同时,吴某某被刑拘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王凤岐说,案件在执行期间出现了如此丑陋的权钱交易一幕,所以自己所遭遇到的严重超标的查封执行的“咄咄怪事”,也就不足为奇了。只是让他想不明白的是,尽管他先后多次就沧州中级法院超5倍标的执行一事表达过不满和申诉,要求法院执行局纠正错误、公正执法,但不知何故,超标的执行的问题始终没有获得任何解决。

随着李国忠等法官受贿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今年1月,沧州中级法院对河北某担保公司与宇泰公司借款纠纷案下达了“撤销原来判决,终止案件执行”的裁定,理由是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但时至今日,围绕该案所作出的“执行”却依然执拗地处于“继续”状态。为此,案件当事人王凤岐大惑不解地发出了这样的疑问:一个已经被法院依法撤销的诉讼案件,为何还会继续得到执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样浅显的道理,有关办案人员难道也会“闻所未闻”、全然“不懂”吗?

针对王凤岐反映的宇泰公司“撤案不解封”的问题,5月27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程到沧州中级法院采访,接待记者的院宣传处负责人得知记者来意后,让记者回去等待消息。尽管记者在一周内多次催问,但截至记者6月初发稿时,没有得到沧州中级法院的回复。

十八大后不收手五年受贿四百多万

宇泰公司执行案只是李国忠收受贿赂的冰山一角,也是李国忠利用职务上便利进行司法腐败的一个缩影。

李国忠受贿到了疯狂的地步,甚至在十八大召开后仍然不收手。武强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国忠利用担任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执行、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索取和收受刘某9等35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634000元,实际分得人民币4184000元,收受贿赂的频率之高和数额之大令人发指!

以下内容是判决书查明事实及纪委监察委通报内容简要概括:

——在办理董某1与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董某1与沧州市大港管理区富康燃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接受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刘某9的请托,为其在案件执行、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5年前后两次收受刘某9共计7万元;

——在办理苑某、左某与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接受河北四海汇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赵某1、王某3的请托,为其在案件执行、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18年前后共三次收受赵某1、王某3共计18万元;

——在办理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接受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某1的请托,于2016年在其沧州中院执行局办公室内前后两次收受金某1共计4万元;

——在办理张某2与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接受张某2的请托,于2015年至2017年前后三次收受张某2共计23万元;

——在办理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史仓库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接受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3的请托,于2014年至2015年前后两次收受何某3共计30万元;

——在办理宁某、李某4与淄博万杰肿瘤医院医疗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接受李某4的请托,于2014年9月在沧州中院门口自己私家车上收受李某4两万元;

——在办理何某2与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于2015年至2016年前后三次收受孙某1共计24万元;

——在办理肖某与郝某、陈某4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于2015年2月在位于沧州市南环肖某出租楼院内,收受肖某10万元;

——刘某2与河北隆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原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承办。李国忠接受刘某2朋友刘某1的请托,将案件提级至市中院执行二庭承办。刘某2为表示感谢李国忠,2017年5、6月委托刘某1向李国忠行贿120万元,受贿地点,李国忠选在沧州市电业公司附近自己的私家车上;

——在办理陈某升与王风岐、沧州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接受陈某升的请托,于2017年前后两次收受陈某升共计4万元;

——在办理上海顺朝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晶鼎聚龙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于2015年至2016年前后三次收受蒋某共计10万元及一盒茶叶、一袋儿童食品;

——在办理河北瑞耐尔石油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与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接受申请执行人股东张某4的请托提供帮助,于2014年至2016年前后五次收受张某4共计38万元,但实际分得人民币23万元。“得人钱财,与人消灾”。2014年7月,为了修改民事调解书以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执行全部债权的目的,李国忠指使沧州中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宋某1,以向沧州中院承办法官疏通关系为由,向张某4索要人民币20万元,李国忠实际分得人民币5万元;

——在办理王某6等与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接受王某6的请托提供帮助,于2017年春在其沧州中院执行局办公室内收受王某6委托其代理律师韩某送来的5万元;

——在办理赵某4与沧州盛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于2015年至2016年前后两次收受王某7共计8万元;

——在办理王某10与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于2017年中秋节在其沧州中院执行局办公室内收受李某12万元;

——在办理张某10与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于2016年春,在沧州市颐文园小区西门附近收受杨某2委托沧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贾某送来的10万元;

……

——在办理厦门卓某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于2014年3月在其沧州中院市执行局办公室内收受厦门卓某成投资公司副经理关某20万元;

——2015年至2018年,李国忠为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介绍代理了五起民事案件,并以律师代理费提成的名义收受陈某214.5万元;

——在办理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广东宝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李国忠接受广东宝丰塑胶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8的请托,2016年春节前后,李国忠在与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董事长于某吃饭回家途中,收受张某8委托于某送来的17万元。2016年春,李国忠在沧州市天成某府小区门口收受张某8委托于某送来的38万元。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

武强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掌握的收受刘某16、张某4、李某2等人贿赂款的犯罪行为,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的犯罪行为,并在监察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418.4万元。李国忠在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检察院指控,李国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事后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的立功行为如经核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019年4月25日,武强县法院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及被告人李国忠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公诉机关随案移交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武强县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184000元,由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1974年12月16日出生的李国忠硕士研究生文化,2008年12月25日就被任命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庭长,此前担任执行第二庭副庭长。34岁就担任了中院的执行庭庭长,可谓年轻有为,前途无量!

仅法院查明的2013年到2018年五年期间,就受贿了400多万元,一年80多万元,既有申请执行人的,也有被执行人的;既有案件当事人的,也有请托中间人的,其中一半贿赂是通过律师实施的,涉及多个律所多名律师参与其中,仅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就以介绍民事案件、以律师代理费提成的名义向其行贿竟达214.5万元。难怪网上有评论说: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就是被这些法律队伍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之辈所败坏!

值得关注的是,李国忠受贿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向其行贿的企业老板、律师,却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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