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19-11-17 11:45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7期
关键词:物业费新房赔偿金

新购买的小区房屋收房后未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编辑同志:

我在2018年3月购买了新房,当时就签订了合同付了全款。2018年10月,开发商交了房。我对新房验收后并没有入住,也没有进行装修。今年4月,我和家人去查看房屋,发现新房被断电了。物业解释说,由于我方一直没有交物业费,也联系不上人,就把新房断电了。请问:新购买的小区房屋收房后未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成都 李琦

李琦读者: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所以,首先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什么时候交就该什么时候交物业费。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业主从收房之日起,就实际对新房进行占有、控制。物业公司已经按合同提供物业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最后,即使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无权断电。因为业主签订的供电合同和物业合同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擅自断电是没有依据的。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向电力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

超市私自处罚小偷的行为合法吗?

编辑同志:

我们小区的超市自行制定了惩罚小偷的制度,惩罚手段包括让小偷缴纳所偷货物价款的10倍乃至20倍罚款,并通知学校、家属、单位或者报警,还声称要把小偷的个人信息曝光等。我觉得超市虽然有损失,但这样的做法并不合理。请问:超市有权这样做吗?

成都 黄熙

黄熙读者:

首先,小偷在超市行窃显然属于盗窃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是,“以通知学校、家属、单位或者报警等理由来威胁小偷”“罚款从10倍到20倍不等”这两条,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实质上变成了利用超市自身的规定(偷一罚十)逼迫嫌疑人缴纳不合理的罚款,这样的行为就很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至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且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商场以报警威胁“小偷”,并处以盗赃十倍以上的罚款,涉嫌构成敲诈勒索。

商场在抓到小偷后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及时报警,并将小偷移送警方处理。

离婚时收养的孩子由哪一方抚养?

编辑同志:

我跟我妻子十五年前抱养了一个小孩儿,但当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现在我与妻子在诉讼离婚。请问:孩子会判给哪一方呢?是不是跟亲生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一样?如果判给了一方,那另一方要不要定期支付抚养费?

无锡 鞠柳

鞠柳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离婚时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于你们收养时未办理收养手续,所以收养关系未成立。

如果你们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在离婚时补办收养登记;无法补办收养登记的,如果你们一方或者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对于个人符合收养条件的,由该方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收养方抚养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由收养方自行承担,但法院会根据收养方的主张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令夫妻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如果你们双方都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者都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或者愿意抚养的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后,再处理你们之间的离婚案件。

问交通事故赔偿金是否可以分期支付?

编辑同志:

我的舅舅去年在出差途中,被一辆货车撞成高位截瘫,经公安机关和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货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货车司机所属公司同意赔偿40万元。判决生效之后,对方却提出由于资金紧张,没办法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同时对方提出可以先支付15万元,其余每年支付10万元,直到赔偿金全部支付完毕。请问:对方提出的分期给付赔偿金的要求合理吗?

重庆 袁浩

袁浩读者:

本案涉及当事人能否分期支付赔偿款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本案中对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金分期支付的要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应当要求其提供担保,以保证其按时按期支付赔偿款。我国侵权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给付,一种是定期金给付。所谓定期金给付,是指侵权人在一段时间之内分期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这种分期给付的制度,有利于案件的和解与执行,但同样存在着风险,如侵权行为人破产、恶意转移财产或躲避债务,从而导致赔偿不能,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侵权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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