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法治变迁:为法治现代化提供历史依据和借鉴

2019-11-21 21:37赵晓耕
人民论坛 2019年31期
关键词:法学法制宪法

赵晓耕

【摘要】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法制建设主要围绕旧法改造和学习苏联两方面进行,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缓慢而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制建设开始走向正轨,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并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不断完善,向着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不断迈进。

【关键词】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起步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有两个主要的特点,一是进行旧法改造,为建立新的法制体系奠定基础;二是学习苏联模式,法制建设一度进入全盘“苏化”的状况。具体而言,一方面,在废除《六法全书》的基础上进行旧法改造。1949年9月21日,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被视为新生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废除《六法全书》和旧法体系成为具有宪法性质的条款,为新的法制体系的建立打下基础。为了配合废除六法全书的指示要求,进一步肃清旧法残余,这一时期进行了一系列的旧法改造运动。旧法改造主要针对曾在旧法背景下从事工作的律师、律师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教学人员等,通过大力传播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新的法律观来改造他们的旧法思想。与此同时,还对有关法律院系进行调整,将许多只懂旧法的教学人员清除出法学教育领域,以实现扫清法学教育和法学实践中旧法残余的目的。

对旧法的改造主要集中于1952年司法改革前后和1957年反“右”运动中两个时期,这两个时期都涉及对旧法阶级性质的批判,但前一阶段主要侧重于对技术属性和实践层面的批判,是对旧法在制度实践中的不良影响进行改造;而后一阶段则发展成为改造思想,甚至“对人不对事”的政治运动。通过在文本和规范层面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旧法体系,并结合对动态法制运转系统的改造,在司法实践中对旧法观点、作风、人员进行整顿,达到基本废除旧法制体系的目的。

另一方面是学习苏联模式,掀起全国范围的学习苏联经验的热潮。据统计,1949-1960年间来华工作的苏联专家总计超过2万人。在法学方面,苏联专家的具体工作主要是指导立法以及帮助法学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展开。在立法领域,宪法、土地法、婚姻法、刑事法律都在很大程度上是模仿苏联制定的;在法学教育领域,许多专业的研究生导师都是由学校聘请苏联专家来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是当时全国聘请苏联专家最多的高等院校。当时各法律院系开设的法学课程,譬如,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等,几乎都以苏联法律为主要学习和研究对象,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中十分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作用,突出强调法的阶级性。学习苏联模式帮助了中国在废除旧法后迅速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稳固了新生的政权。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法制建设带来了消极影响,如过分注重法律的阶级性,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蔓延等问题,都是过度“苏化”的弊端。苏联模式在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方面的支配性影响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都难以消除。

在宪政建设方面,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是在阶级斗争的大环境下,“五四宪法”并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此后颁布的“七五宪法”更是带有明显的阶级斗争色彩和“左”的路线倾向。在刑事法制建设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刑事单行法规,在维护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治安、保障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还拟定了刑法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颁行。在民事法律方面,这一时期先后有过两次制定民法典的尝试,但均因草案未能妥善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等问题而宣告流产。这一时期民事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就主要在于土地、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1953年发起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对改革落后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式的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积极意义。

随着“左”倾趋向越来越严重,法学发展越来越多地与意识形态挂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虚无主义泛滥,法学研究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以政策代替法律现象严重,法制建设陷入困境。

恢复与发展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法制初步恢复完备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秩序逐渐正常化。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长期以来“左”倾错误的影响,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从此,法律的重要性开始为人们所认识,随着政治与社会生活的有序化,法制建设也重新步入正轨。

在法学理论和研究领域,一场场突破“禁区”的讨论重新树立了法学界对于法的继承性、阶级性与社会性的正确看法。1979年初,关于法律繼承性的讨论发起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史教研室,林榕年教授在对讨论成果进行整理后写成《略谈法律继承性》一文,发表在《法学研究》创刊号上。文章一经发表即引起广泛关注。文章认为,所谓法律继承,是批判性的继承而非照搬全收式的继承;对历史上的、国内外的法学遗产进行批判性继承是法律史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的法就是在批判继承剥削阶级的法的基础上,不断破旧立新发展起来的。关于法律继承性的讨论突破了此前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中的禁区,重新树立了法学界对国内外法学遗产的正确认识和态度,即通过批判继承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此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除此之外,人们还展开对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讨论。当时许多学者提出法不单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还具有社会性,反映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和需求,过度夸大法的阶级属性反而会破坏正常的法制建设。尽管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问题各方争论不休,但这意味着理论界开始逐渐抛弃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路,开始以科学、审慎的态度对待基本的法学理论问题。

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方针的指导下和对法律理性、科学的认识中,苏联式泛政治化模式的影响逐渐消除,引导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宪政建设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宪法,即“八二宪法”,这是马列主义指导下的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相适应相协调的宪法,体现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不断发展,又相继通过了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新需求。在行政法方面,形成了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救济法、国家赔偿法在内的行政法体系。民事法律规范方面,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与我国国情相匹配、与现实情况相适应的新时期民事立法的成果,此后陆续颁布的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规范,也对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刑事法律方面,诞生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法典,即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根据社会实际需求,于1997年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完善阶段: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至今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从“法制”到“法治”,不仅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新创举,也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对于“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向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继续前进。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刑事立法方面,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完善“九七刑法”,对于一些新型领域和前沿立法问题给予重点关注,注重立法修改与理论完善的相互协调。在民事立法方面,2000年以来陆续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民事法律规范,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编纂民法典列入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编纂民法典重新提上日程,计划于2020年完成民法典总则和各个分编的编纂工作,实现由松散型的民事立法向统一的法典化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转变。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以及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也在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情况和新时代的新发展要求,不断借鉴法治建设发展的优秀成果进行完善。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漫长历程,尽管经历过挫折和低谷,但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坚持和努力下,逐渐朝着更加科学完备的方向发展。从过去到现在,从现在到未来,一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新中国成立后,在制度和实践中废除旧法、改造旧法,并在苏联模式影响下,初步形成了新的法制体系。此时的法制体系的政治性和阶级性特征突出,与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后,开始重建此前遭到严重破坏的法制体系,苏联模式的影响逐渐被消除,开始结合中国国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回顾法治建设历程,总结不同历史时期法治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发扬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传承性,珍惜中华文化的优秀成果和前人艰苦实践的心血,在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把握制度、文化、文明的递进形式与内在联系,在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升华,以海纳百川的气度,进一步改革创新,重塑中华法系的价值,并最终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发展,为法治现代化提供历史依据和借鉴。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盈辛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林榕年:《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突破法学“禁区”──再談法律继承性问题》,《法学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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