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内生与传承

2019-11-21 21:37张璐
人民论坛 2019年31期
关键词:现代化法治法律

张璐

【摘要】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对公民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生成路径、范围指代以及价值立场不同,前者具有内生性、滞后性和工具性,后者具有内在张力、规范性和价值指引性。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当代传承,是社会先进文化。法治文化建设为法治建设步伐提速营造良好的文化基础,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法治文化 法律文化 传承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是在文化层面构建国家法治体系的核心概念。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不管是法治文化还是法律文化,都对公民的生产生活形成了规范和约束。培育良好的法律文化,可以为构建法治国家凝神聚力。而厘清二者的关系和特征,则是文化层面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首要诉求。

文化之于法治与法律的意蕴

法律与法治体现两种不同的内在精神价值。法律属于制度范畴,是一套由法律思想和具体条文组成的规则体系。法治则是以一定思想理论作指导,运用法律规则管理国家的实践活动。莱顿大学法学教授本德勒指出,“实质性要素、保障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是法治的三个基本要素。实质性要素体现法律、法律解释的正义原则,个体和群体的自由、权利必须受到保护;程序性要素着重于政府守法、依法治理和民主;保障性要素侧重法治的保障机制。三个要素有机统一,是构成法治缺一不可的要素”。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基础,而法治的又能进一步促进法律的完善与进步。

基于法律文化结构层面,中国法律文化分为显性层面和隐性层面。显性层面表现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具体法律条文和制度;隐性层面表现则存在于思维当中,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与观念。二者统一于法律文化协调的内在精神实质。有形的、实体的规范、制度、设施与无形的、形而上的法律意识、法律形态应相适应、协调统一。中国当前的法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显型层面与隐型层面的分离。学者梁治平认为,“法律的实践与人的价值观念不具有同一性,制度是现代化的产物,意识则是更近于传统的”。

法治是国家发展过程的必经之路,中国的法治道路选择是正确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法治道路的选择为培育法治文化指明了前进方向,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良好环境和基础。但目前,我国法治道路选择成功和法律实践遭遇困难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其原因在于显性与隐性结构的背离导致现有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缺少协调和适应。为此,构建和谐的显性和隐性层面的法律文化,便成为新时代法律文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在冲突中融合、在融合中共生。法治文化颠覆了法律悖论,承载了法治精神,推进了法治建设的步伐,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现代化的基石。法律文化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基础,为政治、经济、宗教等文化提供创新土壤和理论保障。以法律文化培育法治理念,为实施立法、执法、守法等要素提供思想和环境保障,将推动构建文明的、先进的法治文化,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内生性

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具有内生性。法治文化植根于法律文化,要实现传统与现代接轨,必须发展和创新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根基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灵魂和精髓,是创新法律文化、构建法治文化的理论根基和思想源泉。

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面临着内部的困境与挣扎、外在的排斥和催促。这一特殊境遇,赋予了中国强烈的重述身份独特性与民族自豪感的动力以及崛起与自强的意志冲动。法律文化的内涵外延包含法治文化。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内在价值标准决定了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内在一致性。法治文化的内在张力和背后预设成为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重要区别。政治现代化进程中包含的基本价值准则彰显了法治文化的正义精神。法治具有政治现代化的内涵,是政治实体和实践主体认可的价值共识,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实现的价值目标。梁启超曾经指出:“法治是文明的基本标志。”法治文化致力于改变法律文化、塑造法律文化,改变法律传统规范形态、外在表达以及制度框架,实现法律文化的重塑升级,形成一种与法律文化不同的方式。

以空间跨度为坐标,任何国家、民族或地区的法律文化都被赋予自我历史沿革和约定俗成的内在实质。法律文化相较于法治文化,时间跨度长、历史发展久远。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内生繁殖的文化基因,具有内生性、传承性和独特性。这种法律文化基因体现为常态性和非同质性。地域不能成为形成法律文化的划定条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化度能成为法治文化的要素和内容。法律文化的外延广、内涵丰富,是建设法治文化的前提和标准。事实上,一个国家、民族或地区由法律文化繁衍为完善的、现代化法治文化还是少数。二者的内生性区别在于文化类型的意蕴。法律文化没有特定的界限和外延,不囿于一定的概念。我国的法律文化及法律现代化必须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以创造性转化和改造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和前提。法律文化的背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与发展探索实践议题的延续。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传承性

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工具主义、和合主义、实用主义以及集体主义具有明显的传承性。法治文化必须改造和创新法律文化,克服中国法律文化的滞后、腐朽因素,实现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现代化接轨。

首先,重视法治文化的实践价值。中国的法治实践取得实质性、阶段性成效是提出法治文化概念的前提。中国实现全面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全面法治的政治目标,谋划全面法治的目标实践。在此意义上,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协调统一、高度统一。推进实现中国现代化法治目标,需要积极回应时代诉求和有效创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法治文化之于法律文化,其时间、空间跨度较短。法治文化是一种文化样态,特指人类社会开启政治现代化进程后所达致状态。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首次提出法治文化概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指明了方向。建设法治文化成为我们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步骤。建设和培育法治文化有着重要的战略背景和政治动因。改革开放之初,法律文化研究一度盛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建设逐步完善,法治环境逐步优化,法律文化研究日渐式微,逐渐为法治文化研究取代。学术研究的变迁表明了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内在实践逻辑的一致性,昭示着我国法治文化的进步与成熟,也充分阐扬了学术研究的时代精神和时代风貌。

其次,做好法律文化的传统沿袭。法律文化是前现代民族价值观与人们生活方式的体现和描述。这种法律文化延展至当下,主导国家政治法律生活,支配人们政治法律行为。世界范围内,每一种类型的法律文化,背后的文化沿袭和张力都要求扩张其价值观,将地域化的法律文化拓展至更宽阔的领域,开辟法律文化新模式。作为历史实践的沉淀物,法律文化是固定的,预设法律文化是徒劳的,不符合法律文化一贯的同质性、价值性和观念立场。

传统沿袭是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区别之处。法律文化是古代的、历史的法律观念的传承,表现为法律样态、制度、实践及观念的融合。时间跨度上体现一个国家、民族或地区的精神延续和文化传承,也包含了法律条文、法律价值构成的文化状态。法治文化环境下,人们可以继续使用法律文化一词描述该国家、民族或地域的法律实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会呈现出多元的价值观念,形成多类型并存、竞争、冲突以及融合的复杂态势。我们要不断推进法律文化进步和转化,创新法律文化,为培育现代化的法治文化勾勒制度框架和环境氛围,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注入新鲜元素、不竭的能量。

(作者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AdriaanBedner. An Elementary Approach to the Rule of Law,Hague Journal on the Rule of Law [J],Vol. 2,Issue01 ( Mar. ,2010),pp. 48-74.

②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

③梁啟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一集),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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