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古代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事业

2019-11-21 21:37陆敏珍
人民论坛 2019年31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机构制度

陆敏珍

【摘要】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上,宋代跳出了传统社会只重荒政救助的局限,将之扩展延伸至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在机构设计及其相关规定上,宋代社会保障体现出多样性与制度化的特点:既有用于救荒的仓储设施,又有用以济贫助弱的福利机构,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运行,相关法律规定也层出不穷。

【关键词】宋代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獻标识码】A

在“社会保障”这个词汇频繁出现于研究者的视野之前,宋代社会救济、宋代社会救助、宋代社会福利,或就某一专题,例如荒政、赈灾、助葬、慈幼等进行讨论,是这一领域普遍采用的题目。尽管所使用的概念与视角不一,但研究者所面对的历史材料与社会事实基本上是相似的。众多名目之下的研究,其关注重心、细节呈现各有不同,却不约而同地得出一个较为一致的结论,即中国古代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事业是从宋代开始的,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程度位居传统社会的前列,可以说“汉唐不能企及,元明清也没有超过”。那些着意于专题的研究,也在不同程度上呼应着这一结论,比如,中国慈幼事业到了宋代才有了具体的组织,宋代的慈幼政策是近代养老慈幼政策的肇端;宋代的荒政在我国历代救荒史上,“开了一个新纪元”;宋代的居养院“规模庞大,管理科学,几乎可与当今大型社会福利院媲美”。

从社会保障范围、机构设计、法律规定等方面,看宋代社会保障的内容与特点

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上,宋代跳出了传统社会只重荒政救助的局限,将之扩展延伸至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论点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研究视角的转换逐渐形成。人们首先注意到的是,宋代社会保障的对象不再只限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饥民、流民,那些无人供养的鳏寡孤独者、贫困不能自存者以及乞丐均被纳入救助范围之内。后来,随着“社会保障”这一概念的界入,学界从社会保险、社会救荒、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的四个内容去观察宋代,人们发现,除了不曾出现社会保险外,宋代的社会保障已明确涵括了后三者的内容。

社会救荒与社会福利,大体相当于宋人不断强调的“赈贫恤患”“赈灾恤饥”,这部分内容早已被历史学家重点关注过。而原先并没有纳入观察视野的社会优抚,随着社会保障研究题材的拓展,有人将宋代政府对受伤军士以及留守家属、阵亡士兵家属的厚待、赏赐以及抚恤,对归正人、少数民族以及女户家庭的安置、照顾,对皇族的优待等均纳入社会保障的考察范畴之中。鉴于现代社会保障中涉及了退休人员的资金待遇,一些研究者受此启发,将官员致仕制度亦纳入宋代社会保障的讨论范围之中。

宋代社会保障在机构设计及其相关规定上,体现出多样性与制度化的特点。社会保障机构上,既有用于救荒的仓储设施,又有用以济贫助弱的福利机构。宋代“以备凶灾”“救恤孤贫”的仓种数量很多,研究者因主题所限,各有侧重,其中经常被挑选出来详加讨论的有常平仓、义仓、惠民仓、丰储仓、广惠仓、社仓等。常平仓和义仓是专门用于救荒的粮仓,广惠仓用于赈济州县城郭中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社仓设于乡里,补常平仓、义仓难以惠及乡村的不足,惠民仓设于城市,用以补常平仓之不足,丰储仓用于荒年减官籴或直接赈济。

宋代收容、收养“老疾孤穷丐者”的福利机构同样众多。时人曾说:“以居养名院,而穷者有所归;以安济名坊,而病者有所疗;以漏泽名园,而死者有所葬。”又说:“病者则有施药局,童幼不能自育者则有慈幼局,贫而无依者则有养济院,死而无殓者则有漏泽园。”实际上,机构的名目远超这些说法。各地居养院收容“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开封则有福田院收容“京师老疾孤穷丐者”;各地安济坊用于“养民之贫病者”,建康、江宁等地设有安乐庐收容行旅生病的士兵与商人;养济院收养“孤贫老弱残疾行丐之人”,兼顾居养院与安济坊的功能;除了慈幼局外,“为贫而弃子者”所设的还有婴儿局、慈幼庄等;和剂局、惠民药局等低价售药惠民,施药所无偿施药救民;“贫不能葬”以及“死人之不知姓名及乞丐或遗骸暴露者”,收葬于漏泽园。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运行,相关法律规定也层出不穷。针对救荒,宋朝设有抄劄法以登记灾户、“计口给食”;针对恤贫,则有乞丐法、居养法、养济法、安济法、慈幼法、举子法等。

西方福利制度曾被概括为“从摇篮到坟墓”,以说明其全面覆盖的特性,在对宋代的观察之中,有人比附说,宋代同样实现了“由胎养到祭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覆盖全面。

通过社会保障这一视野,可以看到宋人在新制度、新方法上的各种尝试

那么,多样化、体系化的社会保障对宋代社会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在不同的观者那里,从“社会保障”所预设的意义上去阐述这一议题成为主要的取径。比如,有人从恢复生产、调节财富分配、稳定与恢复社会、维持社会控制等四个方面去讲述宋代社会保障的功能。又有人将宋代与秦、汉、隋、唐、元、明、清相对比,指出:宋朝尽管有数百次中小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却是一个唯独没有发生全国范围内的民变的朝代,关于这一历史现象虽然可以追溯多种原因,但宋代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其中一个决定性因素,它保证了对灾民的有效救助,消弭了全国性民变的可能性。

后人从长时段的、整体的历史中去阐述宋代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无疑是必须的、重要的。然而,对于宋人而言,显然并不存在这种后见之明,他们对当时社会保障的理解既无法亦没有给出一个整体性的看法,有的只是对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各条敕令的记载与观感,它们是零碎的、分散的,而不是统一的经验。

在历史语境中,宋代致力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的官员,对制订各种制度、尝试新的方法,并在细致的规定中体现出“仁政”的兴趣,要远远大过于对其具体功效的关注。

以地方官员创立的各项福利机构为例。历史文献记载中,一些福利机构的房屋设施、人均给养钱米数量、机构经费来源、内部管理规制等信息是十分明确与细致的。比如,南宋明州知州吴潜创立广惠院,建屋100多间,“聚城内外鳏寡孤独瘖聋跛躃之将沟壑者,使居焉”,该机构额定收容人数限300人,“大口月给米6斗、钱10千,中口4斗、8千,小口3斗、5千”,“管理行者月支錢食米1石,盐菜钱15贯”,负责造办饭食的火头“于日给之外,每名帖支钱500文”,同时规定了经费的拨付原则、甲头责任,此外,包括“每日酉时打灭厨下火种”等细节也书写在规式之中。

又如,江东转运副使余晦所建的实济院,共有房屋60余间,收养“无告之民”,限额100名,每名月支米6斗、盐菜钱15贯文、柴钱5贯文,按旬给散。另外,经费筹措中官钱所拨数额、放贷后息钱所得等亦记录在内。

这两则例子中,房屋、支付钱米、运行经费等均有精确的数字,为今人对它们的观察与分析提供了较为精确的历史画面。然而,对于福利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可能达到的成效,历史记载中则明显缺乏计量的偏好。比如,南宋时建康所设的养济院颇有社会效应,时人说:“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得安居饱食,不复宛转于市井,捐瘠于道路。”文字所描述的场景,这种模糊的估算与其说是在讲述其功效,莫如说是在响应“养济”的意义。

更有甚者,因为记载的阙如,许多机构只有制度上的文字规定,缺乏操作上的具体面相。或许囿于这一点,许多现代研究者在讲述宋代社会保障时,选择就每项机构设置、制度规定的具体信息作细节上的铺叙。但是,制度规定的细密并不等同于执行时的章法有度,将应然等同于实然的做法难免会受人诘责。通过社会保障这一视野,可以看到宋人在新制度、新方法上的各种尝试。

宋代社会保障中的各种机构与制度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很多时候受制于个人仕宦生涯的调迁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一个西方概念,这一概念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内在逻辑是基于西方社会的事实而确立的。尽管研究者曾注意到,宋代社会保障中“损有余以补不足”的理念,与现代社会保障所秉持的“国家与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思想有相同之处,但研究者同时也指出“宋代有社会保障之实,而无社会保障之属性”,这一提法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传统时代的社会保障与现代社会所存在的差异。

就“社会保障”这一概念而言,当它用来观照宋代社会时,无疑给出了一种线索与解释框架,吸引着人们将注意力聚焦于制度、诏敕、事件、习俗等对象上,并将这些零散的信息解构成一个可供观察的“宋代社会保障”的视角。当然,这种做法也使原本差异鲜明的事物呈现出单调的同构性,并至少产生两个理解上的误区。

其一,当研究者通过历史文献的记载勾勒出宋代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架构,并赋予其作用与意义时,这个解构在有意或无意间忽略了“时间”这一事实。很明显,作为宋代社会保障主体内容的仓储设施、福利机构以及相关的诏敕并非是在全国同期并行的。事实上,虽然一些重要的仓种与福利机构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前代,但在宋代真正施行并推广至全国的,持续时间不长,而且多数是在王朝的最后数十年。例如,安济坊、居养院分别于崇宁元年(1102)、崇宁五年(1106),由朝廷诏令诸郡设置,并推广到各县;崇宁三年(1104),负责“贫不能葬”的义冢更名为漏泽园,以制度化的方式推广到全国;崇宁以前,施药局仅在京师一所,崇宁二年(1103)才增为5所,并增设2所和剂局。这些措置推行时,距离北宋亡国不过二十几年,更遑论期间的废驰无定。又如,慈幼局在全国的推广是在南宋晚期,宋理宗时“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但数十年后南宋便覆灭。离开了“时间”的具体指向,以“宋代社会保障”这一议题来解构文献资料,如此叠加的做法,很容易得出体系化、全覆盖的社会保障的整体图景。

其二,历史视野中的宋代社会保障,规制详备、体例翔实,但事实上,抛开这种静态的描绘,宋代社会保障中的各种机构与制度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机构与制度的废设,并非源于实践检验而遭致淘汰或兴盛,很多时候,完全受制于个人仕宦生涯的调迁。其中,最有名的例子便是北宋后期蔡京为相时所推行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在内的福利机构,因蔡京罢相而驰废,并被人批评说“诸县奉行太过……不无苛扰”,“官司奉法太过,致州县受弊”,“日用既广,縻费无艺”;而当蔡京复相后,各项制度不仅得以恢复,而且救助标准急剧上扬:居养人“每日添给肉食钱,并见增给酱菜”,“冬月给绵绢衣被,夏单绢衫袴装着”,“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氊帛,妇人、小儿置女使及乳母”。如此高规格的待遇显然失去了救助的本义。制度与机构因人而设、因人而废的现象,一方面为宋代社会保障的内容之所以如此丰富提供了一定解释,另一方面,也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宋代社会保障的结构既不稳定亦不严密。

借用社会保障的概念描述历史现象,将“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的诉求,具体落实在对新制度、新方法的创新与尝试上,但若想据此来诊断宋代社会,则这些新制度与新方法的实际出场情况以及产生的效果,才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作者为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宋]吴潜修,梅应发、刘锡纂:《开庆四明续志》,《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②[宋]马光祖修、周应合纂:《景定建康志》,《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③[清]徐松:《宋会要辑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④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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