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未核销的部分费用是否应由企业承担

2019-11-25 19:12施倚
劳动保护 2019年5期
关键词:护理费核销工伤保险

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职工纪某2008年3月因企业车间着火导致面部和双手重度烧伤,之后转入北京整形研究所治疗,伤残等级鉴定为三级。2012年,“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2012年9月纪某正式退休。纪某享受护理费,现标准为每月1 946.00元,纪某至今仍在北京整形研究所做美容修复治疗。

请问:

1.工伤保险基金未核销的部分费用是否应由企业承担?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等级后,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纪某每月已享受护理费,后期治疗,企业是否还需另外支付陪护人员护理费、差旅费等费用。

网友

网友,你好: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在工伤事故纠纷中,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经工伤保险基金核销后,总有一部分费用不能核销。这部分费用相对整个工伤事故的费用来说,所占比例很小,但是对于一些伤情较重的工伤人员来说,有的也达到几万元不能核销,甚至更多。所以,就这部分费用如何负担,由于规定并不明确,经常会发生纠纷。您所说工伤保险基金未核销的部分费用,不太明确,是否就是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肯定不会支付。至于企业是否支付,没有法律规定必须企业出,但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是治疗与工伤伤害无关的费用,或者伤者及其家属要求使用保险理赔范围以外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单位不予承担外,其他费用伤者可以和企业协商解决。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据此,纪某后期治疗差旅费等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纪某每月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标准,工伤基金也不会另外支付陪护人员护理费。但是我们都知道,目前医院护工的费用是很贵的,以北京地区为例,一个护工至少每月要五六千元,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仅仅不到2 000元,显然与现实的差距是比较大的,所以企业是否可以以生活补助的方式给予困难工伤职工补助,也是情理之中。

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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