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犯罪防控机制研究

2019-11-27 19:28陈睿毅刘双阳
犯罪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诈骗犯罪

陈睿毅 刘双阳



“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犯罪防控机制研究

陈睿毅 刘双阳*

电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式,因犯罪成本低、非法收益高近年来发案量急剧增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财产安全。“互联网+”时代到来后,电信诈骗犯罪借助于信息网络技术快速迭代、深度融合,呈现出犯罪组织集团化、涉案人员低龄化、诈骗手法多样化、作案工具智能化以及作案范围跨境化等诸多特点,其背后蕴含着复杂的社会、经济、法律和技术等多重原因,为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安定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必须从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强化相关行业监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增强公众安全防骗意识、提升涉外警务司法合作水平等方面构建全方位的电信诈骗犯罪防控长效机制。

电信诈骗;“互联网+”;犯罪特点;高发原因;防控机制

随着我国电信、金融、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等产业的蓬勃发展,电信诈骗犯罪开始在我国出现,并从广东、福建和浙江等东南沿海地区向全国迅速蔓延,已成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借助于固定电话、移动通讯终端设备、即时通讯社交软件等现代通信工具和网络银行技术实施的非接触性诈骗犯罪频发,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发生如“徐玉玉案”中导致当事人猝死的恶性事件,电信诈骗犯罪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数据显示,仅2018年第一季度我国电信诈骗发案数就为25.3万件,涉案金额高达33.4亿,其中个案金额过亿的特大电信集团诈骗案层出不穷。[1]为有效打击猖獗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维护的社会秩序安定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深入研究“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的新类型、新特点以及深层次的发案原因,对于构建全方位的犯罪防控机制意义重大。

一、“互联网+”时代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电信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线、无线通信系统,以传送、发射或接收语音、文字、图像等形式的信息,与被害人进行远程接触,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性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行为。[2]电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产生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方式,与传统诈骗犯罪手段相比,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是作案人通常不需要与受害人见面,即非接触性。[3]“互联网+”时代到来,借助于互联网联络高效便捷、传播范围广、技术隐蔽性强、不受地域时空限制等特点,电信诈骗组织的运作模式、人员构成、作案手法、技术工具以及活动范围呈现明显的互联网化特征,进一步放大了电信诈骗预防和治理的难度。此外,犯罪分子开始利用黑客技术、木马程序病毒盗取或者直接他人手中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导致“精准诈骗”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4]

(一)犯罪组织集团化

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需要多人冒充不同身份、扮演不同角色才能达到以假乱真欺骗受害人的目的,是典型的团伙型共同犯罪。从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来看,电信诈骗团伙产业化、职业化特征十分明显,甚至出现了“公司型”运作模式,内部组织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即一个团伙由投资人发起,下设分工协作的技术组(搭建、维护硬件技术平台)、话务组(接听电话、实施诱骗)、银行组(办卡、转账、取款)、洗钱组、资料组和后勤组,采取组长负责制,根据业绩分成。各小组分布于不同地区,仅与上线保持单线联系。形成一条庞大、精细的电信诈骗犯罪产业链,犯罪集团特征显露无遗。电信诈骗犯罪从台湾蔓延至大陆后,呈现出以地缘、亲缘和家族关系为纽带的专业化发展趋势,犯罪集团具有典型的地域性和家族性特征,逐渐形成了特色型的电信诈骗高发地区,[5]如福建安溪、广东电白、海南儋州,被称为“诈骗之乡”。

(二)涉案人员低龄化

实施电信诈骗需要掌握一定的电子信息技术,因而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多以年轻人为主,随着网络通信技术迭代、科技含量增加,电信诈骗团伙成员日趋低龄化、低学历化。《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电信网络诈骗》显示,2017~2018年,全国破获的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年龄多集中在20岁至34岁之间,多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比为71.06%。出现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少贫困地区的青少年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辍学打工,低学历年轻人难以在城市找到理想工作,同时不少年轻人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不愿勤劳致富而是期望一夜暴富,迅速改变经济条件,导致一些年轻人走上运用非法手段“空手套白狼”的电信诈骗犯罪道路。例如,“徐玉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为26岁,最小的只有19岁。

(三)诈骗手法多样化

电信诈骗自产生以来,作案手段五花八门,特别是犯罪分子紧跟社会热点、精心设计骗局,结合互联网特性衍生出一系列新型电信诈骗手法,花样翻新,甚至针对不同人群量身定制不同诈骗方案,步步为营,令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据统计,当前在社会上常见的电信诈骗方式多达40余种,如冒充公检法机关诈骗、冒充部队采购人员诈骗、冒充熟人诈骗、网络购物诈骗、网银密码器升级诈骗、扫二维码诈骗、补办手机卡诈骗、换账号汇款诈骗、虚构中奖诈骗、虚构消费退税诈骗、网络征婚交友诈骗、炒股分红诈骗、虚构绑架事实诈骗等等,不胜枚举。[6]有的诈骗团伙还专门编辑《诈骗手册》,用于培训新成员和扩张业务。此外,犯罪分子在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作案手段隐蔽,往往运用现代通信工具远距离作案、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银行账户、频繁变换手机号码,给案件侦破、犯罪人员抓捕、证据搜集带来较大困难。

(四)作案工具智能化

随着网络和信息通讯技术的进步,犯罪分子在逐渐掌握了相关技术后将其广泛应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中,甚至研发和制作出专门用于实施犯罪的设备或产品,如VOIP网络电话、任意改号软件、短信群发器、伪基站、“钓鱼”网站、木马病毒等,电信诈骗犯罪的科技化、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7]高科技作案工具的大规模使用使得电信诈骗活动“如虎添翼”,诈骗信息无处不在、泛滥成灾,发案量也剧增。由于技术手段的隐蔽性较强,真伪难辨,普通公民往往难以识破,财产损失惨重。

(五)作案范围跨境化

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跨境犯罪形势严峻是近年电信诈骗犯罪出现的新特点。[8]为了躲避国内警方的打击,不少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将犯罪窝点转移至境外,如台湾、东南亚以及非洲等地区或国家,核心成员和骨干分子藏匿到海外,遥控指挥在国内招募的下线人员实施一系列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作案,将骗取的钱款转移至境外银行账户。囿于地域管辖以及区际、国际警务司法合作机制不完善的限制,国内警方大多只能抓获诈骗集团中的底层涉案人员,挽回经济损失有限,对于潜逃在境外的组织策划者却鞭长莫及,无法将其绳之以法,打击威慑力减弱。

二、当前电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电信诈骗由来已久,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化,在社会、经济、法律和技术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愈演愈烈,作案手法越来越多、发案量越来越大、涉案金额越来越高、影响范围越来越广,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已成为公众诟病的社会顽疾之一,引发全社会的恐慌心理。只有深刻剖析当前电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复杂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探寻预防和规制电信诈骗犯罪的解决策略。

(一)低成本高回报利益驱使

实施电信诈骗的成本较低,而非法收益却是巨大的,甚至是一本万利。犯罪分子的作案成本一方面包括经济支出成本,主要用于购买电脑、手机、虚拟电话卡、短信群发器、号码任意显示软件、伪基站等作案工具以及发送信息的资费,这些作案工具目前在市场上较容易获取,价格也不高;另一方面主要涉及犯罪惩罚成本,电信诈骗的非接触性、隐蔽性使得案件的跟踪、追查、取证、侦破较为困难,犯罪分子所冒的法律制裁风险降低,更加有恃无恐,而且司法实务中对于电信诈骗行为只是按照普通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性不强,处罚偏轻,法律制裁威慑力不足。在刑事立法上,对电信诈骗并未像合同诈骗、金融诈骗一样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为电信诈骗罪,并配置以较高的法定刑回应社会现实需要。然而,电信诈骗的巨大收益是显而易见的,不少案件中诈骗金额动辄上万元,甚至数百万元,成为部分好逸恶劳人群的“致富捷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8·25”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涉案犯罪嫌疑人有41人,共计向30余万人拨打诈骗电话,单笔最高诈骗金额达959万余元。[9]据落网的犯罪嫌疑人交代,每发送1000条虚假短信,通常会有一至两人上钩,“利润”相当可观。以犯罪团伙中负责取款的“马仔”为例,每提取一笔钱,其就可以获得取款金额3%-8%的劳务费,剩余的绝大部分赃款被骨干成员瓜分。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巨大非法利益诱使下,我国电信诈骗犯罪呈现井喷态势。

(二)电信金融部门监管漏洞

面对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行业在经营管理、技术革新等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甚至有的电信运营商为了片面追求商业利润,社会责任感缺失,执行国家电信法规不到位,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按照工信部的要求,用户购买手机卡必须实名认证,核验真实身份信息,但无记名手机卡在市面上销售、使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其中170、171号段是重灾区,该号段的服务平台为虚拟运营商,自己不建设通信网络,而是租用实体运营商的网络开展电信业务,没有严格落实实名制。还有的诈骗分子通过购买他人已实名认证的手机卡来掩饰身份、躲过跟踪,不仅给公安机关侦破电信诈骗案件增添了难度,而且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另外,工信部门对VOIP网络电话业务发展以及短信群发器、任意改号软件的销售存在监管真空地带,使得诈骗分子可以轻易购买到电信诈骗的主要作案工具,此举放纵了电信诈骗犯罪。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转账、汇款、取款,是电信诈骗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犯罪目的最关键的步骤,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账户往来资金流动存在监管盲区。[10]在大多数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团伙往往将所骗来的钱款拆分转移,而银行卡是主要的转账工具。由于ATM机单日取款金额限制以及躲避大额现金流系统自动锁定,犯罪分子必须要使用多张银行卡来转移赃款,所以在破获电信诈骗案时常常查获到大量银行卡,而这些银行卡大多是伪造的或者使用虚假、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的。由此可以发现,金融机构在银行卡的身份信息审核以及发放方面把关不严,有的商业银行为了争取业务量滥发银行卡,给诈骗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

“精准诈骗”的大规模出现暴露了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严重缺失——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其中小部分信息是个人因自身疏忽大意不慎泄露的,而大部分信息却是被他人非法获取、出售、提供给犯罪分子的。在网上贩卖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身份、财产、活动轨迹等被信息明码标价,[11]不排除有负责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倒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诈骗分子通过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据此制定个性化、针对性的诈骗方案,增强诈骗信息的可信度,诱使受害人一步步落入精心设计的骗局。大量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最有利的犯罪条件,是造成电信诈骗屡试不爽、快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公众安全防骗意识薄弱

电信诈骗之所以能屡屡得手与被害人的安全防骗意识薄弱关系密切,而中老年人最容易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受害者。《反信息诈骗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电信诈骗案件中40岁以上的中老年受害人占比为62%;损失超过5万元的电信诈骗案件中,中老年受害人占比更是高达75%。贪婪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内在动机,而受害人贪图小利的心理是电信诈骗能够得逞的重要外部条件,因为人一旦看到有利可图,往往就放松了应有的警惕性。[12]如虚构中奖信息、炒股分红等利诱式电信诈骗之所以能成功,正是犯罪分子摸清了被害人的贪财心理,投其所好。而冒充公检法机关、银行、部队等工作人员实施的身份伪装式诈骗,被害人上当受骗主要是其自身没有认真核实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用卡、网络银行等新型金融支付方式缺乏安全使用的常识,遇到紧急情况时不了解正确的处理措施,防骗知识盲区的存在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构建全方位的电信诈骗犯罪防控机制

基于“互联网+”时代电信诈骗犯罪发展变化呈现的新特点和对当前电信诈骗犯罪高发原因的分析,为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维护的社会秩序安定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必须织密法网、强化监管、凝聚合力,构建全方位的电信诈骗犯罪防控长效机制。

(一)保持打击电信诈骗高压态势

一是健全规制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范。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犹如利剑高悬,是打击、惩处和威慑电信诈骗犯罪最有力的法律武器。2016年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入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执法司法尺度,要求形成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但构建严密的电信诈骗犯罪法律规制体系依然任重而道远。在刑事立法完善方面,有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远超普通诈骗罪,建议《刑法》中单设“电信网络诈骗罪”,并提高法定刑幅度;[13]针对当前利用互联网贩卖银行卡案件高发的情况,在《刑法》第177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基础上出台司法解释或修正案,进一步加大对买卖银行卡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针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信诈骗犯罪的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通常为不同地区或者国家的情况,应当对该类型电信诈骗案件的管辖权予以细化和明确。[14]在行政法规完善方面,应尽快修订《电信条例》,完善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电信服务经营者的经营准则和服务规范、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职责以及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将其由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

二是组建侦破电信诈骗犯罪的专业队伍。电信诈骗犯罪的破案率长期不到5%,[15]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电信诈骗作为典型的高智能、高科技犯罪,作案手段隐蔽、诈骗窝点移动、信息追踪延迟、证据固定困难;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缺乏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专业技术人才,因为在电信诈骗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涉及网络安全、电子通信、互联网金融等诸多专业领域的问题,而大多数公安人员这方面的业务素质明显不够。为有效遏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必须组建一支包括刑侦、经侦、网监等多警种的专业化电信诈骗犯罪侦破队伍,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使其熟练掌握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知识、灵活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同时还可以邀请网络安全、电子通信以及金融业务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协助侦查活动。据报道,深圳警方充分运用科技侦查手段,近19个月破案率从原有的4.3%提升至23.7%,同比上升4.5倍。

三是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多方协作机制。电信诈骗犯罪的多方协作机制包含公安系统的内部协作以及公安与电信、金融等其他平行部门的外部协作两大部分。首先,电信诈骗犯罪往往是跨区域犯罪团伙流窜作案,作案范围广,经常波及一个或数个省区市,因此必须打破区域分割的传统侦查格局,搭建全国统一的反电信诈骗网络技术协助平台,构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实现远距离网上串并案,增强信息收集、动态跟踪和调查取证能力。通过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打掉犯罪团伙、铲除犯罪窝点,根除电信诈骗犯罪的源头。其次,电信诈骗的实施高度依赖网络通信技术和银行系统,因此公安机关应与电信、银行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跨部门协作的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绿色通道和应急协商机制,提高可疑账户信息查询、资金冻结、网络IP追源、移动终端定位的时效性,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挽回经济损失。

(二)强化对电信金融行业的监管

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成功率高,一定程度上是诈骗分子利用了电信运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日常监管方面的漏洞,因此电信、金融部门必须守土有责,强化对电信、金融行业的监管,规范相关企业或个人的经营行为,压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首先,针对诈骗电话、信息“狂轰滥炸”的情况,工信部门应开展对改号软件、伪基站等设备的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VOIP网络电话及其任意显号功能的管理,严格规范各电话线路的运营,严禁线路宽带流量外包,并要求电信运营商如实记录所有呼叫内容及VOIP服务器呼叫数据,严惩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效遏制犯罪分子肆意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的势头;电信运营商和安全软件服务商应积极研发诈骗电话、短信识别技术,采用技术措施阻断诈骗信息的传播渠道;加强对短信收发平台的监控,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自动预警、过滤、拦截和屏蔽疑似非法诈骗信息,[16]并建立短信用户黑名单;各电话卡出售机构和电信运营商应严格执行手机号码实名制,并对一证多卡用户进行清理,对于名下电话卡数量超过限额的用户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防范电话卡被冒用或非法买卖。其次,央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银行账户及银行卡业务的执法监督检查,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防止出现使用虚假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的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的规定,并进一步改进银行卡管理系统,将银行卡、银行账户与持卡人或开户人的生物特征(如指纹)结合起来,通过“人卡绑定”降低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

(三)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信息、活动轨迹等)的泄露使其完全暴露在犯罪分子面前,个人财产在诈骗分子眼中犹如探囊取物一般,轻而易举就可以得手,整个社会陷入信任危机。[17]我国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起步较晚、进展缓慢,相关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健全。近年来,由于电信诈骗犯罪集中高发,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后,相关立法进程明显加快。2005年国务院在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启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程序。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针对性设置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专属罪名。为进一步强化保护力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具体行为类型,取消主体身份限制和履职条件限制并升格法定刑。2017年“两高”专门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侵犯个人信息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并完善相关规定。此外,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的行政责任。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也首次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擅自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难发现,我国正在逐渐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保护方式从刑法扩大到行政法,再到民法。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尽早出台,成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纲领性规范,统筹各部门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

(四)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骗意识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公众贪图小利、警惕性较差、安全防骗常识薄弱等心理特点,诈骗手段花样翻新,但通常都疑点重重、经不起仔细推敲,是完全可以通过事前预防避免上当受骗的。因此加强反电信诈骗宣传、增强公众的安全防骗意识和技能是防患于未然的治本之策。[18]公安部门应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宣传力量,及时向社会发布电信诈骗典型案例、预警信息、作案手法以及破解策略等,扩大防骗信息受众面,充分调动公众对反电信诈骗宣传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积极检举揭发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全民参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社会氛围。此外,针对青少年和中老年人等重点预防群体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反电信诈骗宣传进社区、进村庄、进校园”活动,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宣传册、卡通漫画、儿歌、情景剧等普及反电信诈骗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和能力。对于长期形成的地域性、家族性诈骗团伙聚居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并通过亲友的力量规劝诈骗人员投案自首以及避免当地其他人跟随误入歧途。

(五)提升涉外警务司法合作水平

电信网络无国界,刑事犯罪有国界。由于案件属地管辖权优先,各国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往往各自为政,因协调国家安全、法律冲突、司法管辖等议题进行旷日持久的谈判,导致境外的诈骗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伴随着全球化浪潮,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出现使得电信诈骗不再只是危害一国一地,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毒瘤。为有效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抓捕境外犯罪嫌疑人,我国必须加强区际、国际警务司法合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19]一是继续加强海峡两岸与香港、澳门的警务司法合作,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中台湾籍的居多,大陆公安机关与台湾警方应以2009年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区际执法合作,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互相移送通缉要犯以及涉案证据和赃款等,强化打击力度。二是遵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扩大国际警务司法合作,特别是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集中盘踞的东南亚和非洲国家,推进签署双边遣返、引渡条约、执法合作、司法互助协议等,[20]建立快速联动追查机制,简化司法协助程序,实现情报资讯交流、证据判决互认、人员押解遣返、涉案赃款追回,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布下天罗地网。例如,2016年4月我国成功从肯尼亚遣返77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21]

结 语

电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结合的产物,并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由于复杂的社会、经济、法律和技术等多重因素的相互作用不断演化,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和公民的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若要根治这一顽疾绝非一日之功或某一主体之力。只有动员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力量积极参与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工作,各司其职、紧密合作,共同构建全方位的电信诈骗犯罪防控长效机制,[22]才能有效打击和防范电信诈骗,减少财产损失,创造诚信安宁的美好生活。

[1]参见苑景惠:《基于“二八定律”的电信诈骗犯罪防范机制研究》,载《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2]参见梁玉霞、江洲:《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范对策》,载《法治论坛》2010年第4期。

[3]参见高锋:《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类型分析》,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4]参见马凤实:《电信诈骗的现状及危害》,载《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5]参见吴加明、陈钢:《两岸比较与合作视野下电信诈骗犯罪惩治研究》,载《犯罪研究》2018年第4期。

[6]参见牛宗岭:《电信诈骗问题的成因分析》,载《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7] 参见黎晴:《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难点和对策》,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8]参见熊琼、章瑛:《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下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新探索——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为例》,载《云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9] 参见马忠红:《论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抽样取证——以电信诈骗犯罪为切入点》,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10]参见胡向阳、刘祥伟、彭魏:《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11]参见黄首华、魏克强:《论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及成因》,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报》2013年第5期。

[12]参见董晓儒:《当前我国电信诈骗高发的原因及防治对策》,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13]参见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2期。

[14]参见吴朝平:《“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的发展变化及其防控》,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15]参见葛悦炜:《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策略研究——基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角度》,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16]参见胡黎阳:《基于大数据的预测警务在打击跨境电信诈骗中的应用研究》,载《武警学院学报》2018年第9期。

[17]参见魏淑艳、郑美玲:《协同治理理论视阈下我国电信诈骗共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年第1期。

[18]参见王超:《电信诈骗犯罪特征及对策问题实证研究》,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19]参见杜广雷、杨昌军:《跨境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对策研究——以中国老挝警方联合侦办的9.15跨境电信诈骗案为例》,载《犯罪研究》2018年第5期。

[20]参见黄晓亮、王忠诚:《论电信诈骗犯罪惩治与防范的国际合作——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载《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21]参见赵泽:《台湾诈骗团伙大陆受审始末》,载《检察风云》2018年第12期。

[22]参见何培育、林颖、张珂:《社会治理视野下电信诈骗防范协同机制研究》,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 陈睿毅、刘双阳,东南大学江苏省预防青少违法犯罪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本文系挑战杯项目“护航‘网生代’——Web3.0时代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软性保护研究”的成果以及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基地项目“青少年网络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胡裕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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