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转型中法学专业案例教学体系的创新构建*

2019-11-28 00:55王思远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教书育人 2019年2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应用型案例

王思远 (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高校转型”是近年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地方高校对于“为什么转”“转什么”“如何转”等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式不尽相同。然而从总体而言,地方高校转型涉及宏观、中观、微观三层次的规划与建设。在宏观层面,地方高校应当加强对传统研究型向应用技术型转变的顶层设计,创新办学理念,突出“为什么转”之切实目标,使转型之路有明确的指向。在中观层面,地方高校则需厘清“转什么”,应用型高校的目的在于培养服务地方的应用型人才,这就涉及专业建设的转型,从而使转型更加的具体化。在微观层面,专业建设的转型需要借助课堂教学的改革与发展,促使人才培养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法学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亦应当在“高校转型”的过程中成为重点研究的对象。

一 “高校转型”对法学专业发展的影响

(一)应用型高校的内涵

“高校转型”最早是在2014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高校转型。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次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至此,全国大部分地方高校均开始探索转型的方式和路径。

应用型高校与过去意义上的高校究竟有何特殊之处,为什么要进行高校的转型是本文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视角而言,新中国高等教育是对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延续与传承。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以及中国在世界影响力的增强,国家高等专门人才,尤其是创新性科技人才的匮乏,使得人才培养的重点集中在了学术研究型方面,相继出现了“211 工程”“985 工程”以及近年开展的“一流高校一流学科建设”,无不是在强调重视研究型高校的建设。正是这样的现实,给了地方高校以错误的信号,即认为只有研究型高校才会受到国家的重视与扶持。然而事实上,随着我国高校入学率的不断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已然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换言之,高等教育人才的分层次培养已具备了可能性。同时,应用型人才的短缺也促使“用工难”“用工贵”的现象层出不求,最终发展成近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不理想,用人单位无人可用的奇特现象。这也使得地方高校的转型具备了必要性。

向应用型高校转变不仅是供给侧改革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必然要求,旨在调整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关系。也是建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科学体系的重要环节,通过人才分流培养,才能够使得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更加科学与合理。所以,应用型高校应当面向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设置相应的专业,尤其应当重视实践性强的学科发展。

(二)转型对法学专业的意义

地方高校转型对于优化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由此形成科学人才培养模式,提供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而作为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恰恰符合了应用型高校设置的内涵要求。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与实施,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已成为高校法学类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该《意见》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提出了指向性的要求,我国法学教育界也由此明确了将法学专业定位于职业教育。

由此可知,在这一系列的改革路径下,应用型高校与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转型产生了某种“火花”,形成了共鸣。即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应当或者主要从理论型人才向实践应用型人才转变。尤其是作为为地方法治人才提供保障的地方高校将责无旁贷担负起这一使命。所以,作为典型具有实践特点的法学专业和地方高校的转型之间的融合,其意义就在于地方高校可以借助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来助推转型,而法学专业则可乘着地方高校转型这一契机促进实践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可谓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 法学专业案例教学的现状

借助地方高校的转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必然将面临革新。而如何使得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符合应用型高校的要求,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难题。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法学教育者逐渐达成了一种共识,即“案例教学”似乎是可以改变过去“重理论轻实践”教学的良药。[1]并且大量“案例教学”的研究成果和实践,也指出案例教学的优势。目前,对法学专业案例教学的形式大致有如下类型。

(一)完全案例教学模式

完全案例教学模式的特点在于将理论专业课全部或者多数课时用于案例教学,能够使学生较充分地接受案例分析的基本技能训练以及接触到较为完整的案例,能够直观的理解抽象的法律现象。[2]然而不足之处亦非常明显,即案例教学的大前提是学生已经掌握所教授科目或相关科目的基本原理与制度,方能在分析案情时准确适用相关理论与法律条文。而如果将专业课程全部教学案例化,一方面会出现案例无法覆盖所有理论知识点,另一方面较为复杂综合性案例亦无法在理论专业课中适用。很可能造成学生理论素养不高、无法从个案中总结出完整的知识体系结构。

(二)亚案例教学模式

亚案例教学模式的特点在于将课堂授课中的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按比例进行区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理论教学的同时通过案例讨论培养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3]正是亚案例教学模式对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兼顾性,使得此种教学模式近年亦较为普遍应用于法学教学中。事实上,当前诸多倡导案例教学的高校教师,大多也是以亚案例教学方式进行教学。然而,亚案例教学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需要将既有的课堂授课课时进行功能性划分,而这种划分无疑会使得原有的理论教学的课时缩减。同时,案例设计的难易程度亦影响着理论教学的流畅与完整性。如案例过于复杂则会导致理论教学的时间被压缩从而无法完成既定教学目标,而如案例过于简单则无法达到亚案例教学的效果。

(三)案例列举教学模式

案例列举教学模式的特点在于以理论教学为主线,当教学内容过于抽象、晦涩时,通过简单的案例列举,使复杂的法律概念形象化,便于学生的理解。这类模式也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多年来采取的重要教学方式之一。然而单纯的案例列举教学模式,与前述两种模式相比,更体现出它辅助性的功能。同时,也正是辅助性的特性,使得所列举的案例仅围绕所讲授的内容而设计,必然具有针对性,使得案例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目的是让学生理解相关概念,而无法训练学生的分析能力。亦使得这一传统教学模式受到来自多方的责难,并指出应当开启法学教学模式新的改革。[4]

三 转型中法学专业案例教学的新构建

(一)法学专业教学的特点

正如当前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分析,表明作为实践性颇高的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本身具有它应有的价值,这亦是符合高校转型的目的和要求。故教学模式的变革在所难免。然而,基于当前三种主要案例教学模式在应用上的缺陷,使得对案例教学需进行体系上的构建,而不是单纯将案例作为教学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既要重视理论教学对学生知识体系的架构,又需要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掌握分析方法与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可偏废任何一种教学模式,目前关于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模式的研究过度夸大案例教学在理论教学中的作用,确有矫枉过正之嫌。应当将传统理论教学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在体系上进行融合,而非在某一门课程上去纠结理论教学抑或案例教学的优劣。

作为典型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法学教育深受“法教义学”的影响,法律概念的理解、法律体系的构建无不需要借助理论教学的方式予以灌输。诚如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王伯琦先生所言:“我可不韪的说,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无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5]足以表明,对于一个法律人,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是何等重要。同时,在教学实践中亦发现即便是强调法律概念的讲授,对于抽象、晦涩的法律词汇,欲使学生完全掌握又何等不易。故理论教学必然具有无可替代之功能,即便是提倡案例教学的英美国家,亦非所有课程均适用案例教学之模式,诸如美国法学院中对于法理学、财产法等基础课程同样强调基本概念的讲解。

同时,亦不可忽视案例教学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对其法治思想有过重要阐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从这一观点,不难发现法律的实施在于运用法律,而运用法律的主要训练方式则在于对案例的准确剖析,表明案例教学必然是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但是,以往的教学研究中似乎存在非理论教学即案例教学的两分法观念,未能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二)法学专业案例教学体系的结构

正是以往研究未能构建案例教学体系的框架,使得理论教学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成了水火不相容的对立方。但是,从域外实践来看,尤其是与我国法学教育传统较为接近的德国法学专业教育,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案例教学”体系,每一门主干课程均包括了理论讲授中的“案例举例”“初级案例教学课(或称复习课)”“高级案例研习课”三个层次的“案例教学”模式,每个层次所对应的授课学生亦有所不同。[6]诸如:在低年级中以讲授主干课的基本理论和体系为主,在重点、难点的部分采取“案例举例”的方式降低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难度;当学生对该课程掌握基本理论体系后,通过开设“初级案例教学课程”开始针对主干课程中难点、重点的知识部分采取针对性案例教学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的方法与基本能力;到高年级通过开设“高级案例研习课”,开始将案例的内容予以综合化,使之更接近实务训练。最终通过三层次“案例教学”模式,使得学生能够在掌握基本专业理论和体系内容的前提下,具备较为全面的案例分析能力。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强化,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些法学专业教育水平较高的高校开始尝试在传统主干课中采取层次较低的“案例举例”方式外,在高年级学生中开设专门的“案例研习课程”,以培养学生对综合案例的分析能力。

从上述,可以发现在“案例教学”体系更为成熟的西方,实际上认为“案例教学”既是一种教学方法也是一门课程。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所适用的“案例教学”方法又是具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性主要通过不同层次的课程予以体现。而我国传统法学专业教育虽然也重视“案例教学”,但是受限于课时和课程数量的束缚,仅仅将“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方法融入传统理论教学当中。进而导致了这种“案例教学”要么是低层次的“案例举例”模式要么则是完全忽略理论教学进行完全案例教学,对学生案例分析能力的培养并没有太多帮助。近年,虽然部分高校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了专门的“案例研习课程”。但是由于学生没有接受过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的训练,对综合性案例分析存在诸多不适应的情况。同时,也是受制于课时总量的限制,也无法再开设出诸如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初级案例教学课”,来培养学生的基本案例分析能力。

(三)一种新的尝试——“答疑课”的有效利用

针对以上中西方法学专业“案例教学”体系的特点和现状,尤其是我国当前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模式存在的窘态。将西方(主要指德国)较为成熟和完整的“案例教学”体系融入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中,对于学生综合能力、专业素质的提高将必将产生较好的效果。然而,由于目前多数高校对专业课时总量以及课程设置的限制,完全将西方的“案例教学”体系移植到我国所有高校法学专业予以应用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在此,本文认为应当借助现有地方高校“转型”中进行的一系列教学改革之力,灵活将西方“案例教学”体系融入教学和课程之中,从而在功能上达到或接近案例教学的应然效果。

具体而言,通过以理论教学课程和案例教学课程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新案例教学体系结构:即在一二年级设置核心主干课程,在三年级设置案例分析课程的学习。同时,借助“亚案例教学法”将案例分析方法的学习融入一二年级课程的答疑课(或称“案例辅导课”)中。即将理论教学课进行功能分区,一方面理论教学依然是占据主要教学时间,并通过课堂教学布置案例分析作业,另一方面通过设置答疑课(“案例辅导课”)来讲解和讨论案例分析中碰到的问题,向学生传授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这样,既避免了通过理论教学挤占过多时间进行案例分析方法的训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课程理论体系内容讲授时间不充足的问题,也能够更大程度上让学生尽早掌握案例分析基本方法,为高年级进一步适应复杂的案例分析课程打下方法论的基础。并通过高年级的案例分析课程,使学生真正能够接触到贴近现实实践的案例,进而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之要求。

四 结语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不仅是经济的发展与腾飞,也是高等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历程的见证。在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回归到理性和务实的方向,应用型高校亦应当担负起我国专业人才培养的责任。尤其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学体系之建设,在依法治国之背景下,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案例教学的功能与应用,充分发挥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各自的优势,进行有机结合,方能够达到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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