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9〕3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要求,上海市住建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上海银保监局近日联合发布《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联〔2019〕7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管理、工程质量的风险管理、维修理赔、信息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等,以及参与该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
在保险费率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保障性住房工程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其中市属保障性住房总基准保险费率为建房协议价格中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25%,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商品住宅的保险费率,应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照1.25%~1.5%的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