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3D打印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2019-11-30 04:04孙艺萌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8期
关键词:客体器官胚胎

摘 要:3D打印人体器官技术的兴起为器官移植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作为技术发展的新兴产物,其法律属性在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尚属空白阶段,本文将通过分析3D打印人体器官特殊物的法律属性,与域外在相关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借鉴,最后分析其物、智力成果、人格等法律属性,得出3D打印人体器官应划入“人格物”的调整范围的结论。

关键词:3D打印人体器官;法律属性;人格物

一、技术兴起:3D打印人体器官技术的发展和意义

3D打印是当今时代最具创新性的技术之一,而3D打印人体器官正在使医疗技术产业发生变革。3D打印人体器官技术有助于克服当前医学方法的局限性,包括治疗等待时间较长的器官移植问题。3D打印人体器官不仅能满足老龄人口的需求,还能满足儿科领域的需求,在儿科领域,3D打印的组织或器官可以具备与患者一起生长的能力。

3D打印人体器官已为人类带来福祉。2011年,荷兰一家生物3D打印公司Layer Wise为一名83岁的患者打印了一个下颌,可以移植到人体,并且能够让颌骨肌肉再附着以及槽神经再生;英国赫瑞瓦特大学首次实现利用人类胚胎干细胞来打造移植用人体组织和器官。2019年5月3日,来自美国莱斯大学和华盛顿大学等研究机构的科学家在著名的《科学》杂志上宣布,他们利用一种叫做立体光刻的3D生物打印技术,制作出一个具有多血管网络、具备“呼吸”功能的小型3D打印肺脏模型。这种3D打印人体器官技术的发展在理论上可以解决全球器官移植中供体严重短缺的难题,也能有效解决人体器官移植的免疫排斥反应,更好的满足患者的器官供体需求。

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在生物学和医学中的应用,3D生物打印出的人体器官在标志着人类科技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一系列伦理、道德、法律等社会问题。第一,在伦理道德的方面,3D打印人体器官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复制、更换器官,甚至复制整个人体都变的可能了,这导致人类的尊严受到侵权的困扰,并且在人体中使用3D打印人体器官也将导致安全考虑。同时,通过人体器官的3D打印的器官来代替有缺陷的人体器官,加强论人体器官生命的延续功能,它将不可避免的破坏人体器官的自然秩序的功能,这将会影响当下原有的自然规律和社会秩序。第二,在法律层面上,国内外均没有对3D打印人体器官进行法律规制的法律规范文件出台,即使在美国、德国、法国等一些3D生物打印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模式都是首先界定3D打印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将其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中来。那么如何界定3D打印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仍是法律上需要讨论的问题,故本文将3D打印人体器官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冷冻胚胎作对比研究

二、学说争议:3D打印人体器官法律属性学说

关于3D打印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国内外范围内尚未有定论,但可参照对比脱离人体的器官、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来调整。

(一)客体说

关于脱离人体的活体器官的法律属性中,我国大陆、我国台湾地区都将其定性为物。王利明教授认为:“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那么3D打印人体器官虽不再上述列出的范围之中,但其有类似于器官的外形和功能,也可以植入人体替代器官的功能维持人类的生命体征,且3D打印人体器官的一部分原料原本就来自于人体细胞,是人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经过生物加工和组织培养再次回归到人体,故笔者认为既然3D打印人体器官的属性是可以与上述列举相当,故亦可归属于其中;史尚宽教授认为:“活人的身体不能作为法律上的物。当人身体的一部分与人的身体分离时,它便成為了外界的物,并且是可以被认定成为法律中的物,也就是说,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能够成为权利的标的。”基于史教授的观点,3D打印人体器官的“生物墨水”是人体干细胞,也就是与人体分离的那部分,就成为了外界的物,当与同样作为物的“水凝胶”经生物技术处理成为3D打印器官,依旧是“物+物”的组合,且该观点认为脱离人体器官能够成为法律上的物,那么3D打印人体器官即是这样的物。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虽然我国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些学者的观点中有关于对精子卵子的法律属性的相关论述,如梁慧星教授提出:“人体组织、精子和卵子可以是民事权利的客体。”虽然在观点上并未提及冷冻胚胎,但提到精子和卵子的法律属性,进而可以将冷冻胚胎推定为物。综合上述关于冷冻胚胎、脱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法律属性“物”的观点,可以由此推论出3D打印人体器官也应划分在“物”的调整范围,定义为法律客体。

(二)主体说

这种观点认为,如冷冻胚胎、脱离人体组织和器官等此类特殊物的法律属性应界定为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从伦理学和保护人身体完整性的角度出发,因为这些器官和组织原本就从属于人的身体,从人体中分离而来,属于限定的人的范畴。也就是说人身体上的器官或者组织本身就具有生命活性和人类生命的专有性,即使从人体分离,这种器官或者组织仍是人类身体的一部分,并且当在医疗条件下允许的情况下,这些与人体分离的器官可以通过手术的方式重新回到人体内,与人体组织系统组成完整的一个整体。故出于对人的身体的完整性的保护,亦应将他们定义为人。此类观点认为只要是人体的部分,无论是与人体是整体还是分离状态,均应该定义为法律主体,那么可以推出,3D打印人体器官的“生物墨水”是人体干细胞,也是人体的一部分,并且经过组织培养和生物技术处理,还可以重新回到人体,故3D打印人体器官也应该定义为法律主体。

(三)折中说

这张观点认为,如脱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冷冻胚胎等特殊的法律属性既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方面,它从属于人而不是人,因为其已经脱离了人体,不再是完整人体的一部分,故从属于主体但并不是主体,所以法律属性不能划入主体范畴;另一方面,它虽然有物的有体性、可支配、可控制的特征,但是又不具有物的自由流通等特点,因而就不能划入物的范畴,就不能是法律客体,最终得出这类特殊物只能被定义为器官。那么3D打印人体器官与上述脱离人体组织和器官、冷冻胚体等有着相似的功能性,它也是由人体的一部分细胞脱离出人体而形成的,也从属于主体,但也不是主体;将其划归于物的范畴,其亦不具有物的可流通的特点,所以,3D打印器官也只能定义为“器官”,既无法定义为主体,也无法划归人客体的折中观点。

综合以上关于客体说、主体说、折中说的三种观点,3D打印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均可以在这三种观点范围内找到可以支持观点,笔者更赞同客体说的观点,认为3D打印人体器官的客体属性更强,因其本身就是人类生物技术发展进步的产物,即使原料的一部分取自于人类身体的自然形成,但单独的人体组织干细胞是无法成为独立器官植入人体为人类治疗疾病延续生命的,且在技术上,3D打印人体器官技术是科学家的智力成果,这张智力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只有将3D打印人体器官作为客体才能更有效的规制。同理,若将3D打印人体器官作为主体,那么每一个3D打印出的人体器官都成为法律主体,而主体的权利义务如何体现,这将造成法律上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现象,故将3D打印人体器官作为法律主体是不明智的。对于折中说,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外载添加一个独立于主体、客体的“器官”的法律概念,会使得法律变得复杂化。所以笔者的观点是客体说,但3D打印人体器官又不限于普通的物的范畴。

三、域外经验:国外3D打印人体器官相关立法借鉴

域外没有直接对3D打印人体器官法律属性的立法界定,故而笔者也是借鉴其对冷冻胚胎或脱离人体的组织、器官的法律属性的界定,进而比较分析得出3D打印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一)美国

美国虽然没有针对3D打印人体器官进行专门的立法作出规定,但是因为3D打印器官的原料来源于人类干细胞,故按照美国《公共卫生法令》(the Public Health Act)规定,将其视为体细胞疗法,划归到“生物制品”。对于与3D打印人体器官法律属性相似的特殊物冷冻胚胎的规定,美国的一些州立法认为,胚胎应该是法律上的拟制人,因为冷冻胚胎可以通过胚胎移植从而怀孕生产成为人。路易斯安那州法律规定,胚胎在植入人体之前是法人。也因此胚胎具有生命权、被代理权、被收养权,但胚胎并不具有继承权,因而冷冻胚胎作为一个法人,是不能用于科研试验,更不能随意销毁丢弃。1992年美国发生的“戴维斯诉戴维斯案”中,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是案件的争议焦点。美国生育协会伦理学委员成员约翰·罗伯森在做证词的时候,认为胚胎是可能发展成一个人或多个人的细胞,它们是潜在的生命,所以应当比其他人体组织得到更多的尊重。这种理解告诉我们:胚胎既具有“物”的属性,又应该比一般的物得到更多的尊重。对比3D打印人体器官,也应具有“物”的属性,同时由于其一部分来自人体的干细胞,也应该比一般物得到更多的尊重。

(二)德国

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教授认为:“可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是物,是其活人的所有物,同动产一样,具有物的可流通性,即器官可以进行买卖。”然而,当该器官被移植到另一个人的身体中去,它就失去了物的效力。例如,在输血和器官移植中,血液和器官原本是人身体的一部分,然而当他们脱离了人体后,便属于物的范畴。但当它们被转移到他人身体后,便又变成了人身体的一部分,便丧失了物的属性。这种观点类比到3D打印人体器官,当该器官被打印出来,就具有物的可流通性,也就是可以进行买卖;同样的当3D打印人体器官被移植入人体,就成为人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可流通的物了。

(三)日本

日本通说认为,脱离人体的组织、器官可以构成物权法上的“物”,这类物的所有权当归属于其在第一次分离前所属的人,因此在该观点下,对人的身体部分(如身体组织、器官等)的權利让渡或做其他处分是可行的。这样的观点来比较3D打印人体器官,可以得出其应当属于该3D打印器官的权利归属于“生物墨水”提供者或者3D生物打印者,无论权利归属于何人,至少其法律属性可以被划归至“物”的范畴。

四、“人格物”:3D打印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观点

笔者认为,按照当前法律,3D打印人体器官虽具有与人体器官相似的外形、功能,但其本身仍然是生物产品,即使所使用的“生物墨水”来自于人体干细胞,但仍不能将其与脱离人体的器官等同论之。在充分探析各种观点的利弊基础上,法律是可以在“物格制度”中来界定3D打印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故笔者认为3D打印人体器官应界定为“人格物”,即应区别于普通的物,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物。

第一,3D打印人体器官具有“物”的属性,本质是由人体干细胞和生物制品水凝胶等经技术处理而成,具有物的有体性、可支配性、可控制性等属性,对比脱离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来言,当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脱离了人的身体,便成了外界的物,也就能被定义为法律上的物。故笔者认为3D打印人体器官具有“物”的属性,应定义为法律客体。

第二,3D打印人体器官具有“智力成果”属性,3D打印人体器官是经过生物技术处理而成的产物,是科学家的智力成果。但对于3D打印人体器官而言,又涉及到其可以植入人体,成为人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基于其智力成果属性,仍应该划分为法律客体;但如果打印出的器官可以直接授予专利则会引起伦理上的问题,如涉及人格尊严、公序良俗等,故仅3D打印人体器官的技术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成为受保护的智力成果,而器官本身并不能成为授予专利的主体。

第三,3D打印人体器官具有“人格”属性,其拥有类似于人体器官的外观,能够实现与人体器官相似或相同的功能,并可以植入人体与其他组织器官协同运行维持人的生命体征。且所使用的“生物墨水”本身就来自人体干细胞,具有生物活性,属于人体的一部分,是拥有人格属性的,故在经生物技术加工后形成的3D打印人体器官虽有人工制造的成分,但依然拥有人格属性。

第四,“人格物”的概念是指在特定物上彰显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对此,冷传莉教授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的概念的解读中,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人格与财产融合的情况,在“特定物”上彰显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通常涉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其中就包括遗体、器官、基因、精子等。那么3D打印人体器官中的人体干细胞也应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也应划归至此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中。

综上,在3D打印人体器官作为科学技术进步的新兴产物,拥有物、智力成果、人格多重属性,笔者认为其法律属性可以划入“人格物”的概念里,很好的将物权与人格权融合在了一起,给予3D打印人体器官更完整的定义,也更有利于在实践中对3D打印人体器官的确权和权利保护。

五、结语

自21世纪初开始兴起以来,3D生物打印技术在骨骼、软骨组织、关节、皮肤、耳廓甚至心脏瓣膜等人体组织上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并取得初步成功。如今、科学家们不仅在地面实验室开展技术,也将这种3D生物打印技术的研究带入太空。根据俄罗斯国际电视广播网报道,在2018年12月初,俄羅斯首次在太空国际空间站利用3D打印技术将干细胞和其他材料打印成人类软骨组织和啮齿动物甲状腺,因为俄罗斯的研究人员认为在微重力环境下,3D生物打印的生物组织更符合正常尺寸。美国也计划开展太空3D生物打印技术,包括我国在内一些国家和地区都积极参与3D生物打印技术的研究,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3D打印人体器官会在临床应用上为人类带来生命的希望。

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使得法律的滞后性凸显,法律规范上的不明确使得3D打印人体器官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器官移植供体存疑,毕竟现行的法律和医疗规范都要求器官移植的供体来自于人体是有活性的,且是器官捐献者自己的器官,而3D打印器官如果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并不符合条件,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就产生技术与法律的冲突,故对法律进行修改或者解释相关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基于人类对生命和健康的追求,既然3D打印人体器官可以植入人体延续生命,其就可以作为一项医疗手段来运用,故法律应该在规范层面给予肯定。此外,3D打印人体器官还涉及宗教问题,一些信仰宗教的人士会认为这种改变生物状态的技术是违反宗教原则的,故在医疗上对3D打印人体器官的选择会产生心理排斥;同时人权主义者也会认为3D打印人体器官违反了人的尊严和完整性,而作为新兴技术的试验使用也会使得很多患者被迫成为不明确生理风险的实验者。

3D打印人体器官技术作为新兴技术,在理论上有诸多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益的方面,同时在法律、伦理、社会等方面也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故明确3D打印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出台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有利于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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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左静.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作者简介:孙艺萌(1994.08- ),女,汉族,山东济南人,硕士,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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