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申请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认定

2019-12-06 06:22:00杨文燕杨跃男
中国科技纵横 2019年19期

杨文燕 杨跃男

摘 要:如何正确把握及认定“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目前实用新型新颖性评述实践过程中的疑难点,本文概述了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含义及具体判断方式,通过具体的案例对其具体应用进行讨论及分析,并论述了其与等同特征的异同,以便在新颖性评述过程中正确认定及应用。

关键词: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等同特征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19-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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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的立法本意是给予“新”的技术方案一定期限内的专利独占权,按照新颖性审查原则的要求,通常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进行单独对比,判断两者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若满足,則不具有新颖性[1]。然而在新颖性评述过程中存在一种情况,即《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2部分第3章第3.2.3节有关新颖性审查标准中指出若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不具备新颖性[2],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仅是采用了螺栓固定的方式来替换对比文件的螺钉固定,则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然而,专利法及指南并未对“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含义进行详细的叙述,也未给出其具体判断标准,因此,“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判断标准无论在实际操作层面抑或是与申请人的书面交流层面通常会出现分歧[3]。本文将从具体含义及具体判断方式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对其如何在新颖性审查中进行相对准确的认定及应用作出分析和说理,同时与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特征”的异同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在审查实践中正确合理的认定及应用“惯用手段直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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