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汉卿《蝴蝶梦》中人性问题的深度剖析

2019-12-06 07:39胡海霞
北方文学 2019年32期
关键词:蝴蝶梦关汉卿

胡海霞

摘要:在关汉卿的元杂剧《蝴蝶梦》的作品当中,深度反映了其中人物的人性矛盾的特点。因为伦理道德、法律以及亲情三者之间复杂的矛盾关系,王氏三子,王氏以及包公内心的艰难抉择形象地展现出不同人物中相似的人性特点,都围绕着一个“情”字在完整地演绎着各自的角色特点。整部戏剧围绕着:王氏三子内心为父报仇的复仇心理,王氏在伦理道德与血缘亲子之间选择牺牲亲子以及包公怜悯施计巧救三儿子进行着。王氏三子为父报仇失手打死葛彪显露出的是内心深处最本真的人性发挥,王氏则是道德与亲情的纠结徘徊矛盾的人性显露,包公怜悯及同情其遭遇便暗生良计巧救三子的善良悲悯的人性表现,三者人性表现在《蝴蝶梦》中皆表现得淋漓尽致。

关键词:关汉卿;蝴蝶梦;人性矛盾

一、引言

在元代当时政治的腐朽与黑暗的背景下,关汉卿在处于这样一个文化分离的时代,因此导致汉人地位十分低下以及会经常惨遭不公平的待遇,且这样子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有较多的公案戏被关汉卿所创作。《蝴蝶梦》便是其中不甚出名的一部元杂剧。在其中,关汉卿深刻展示了不同人物的人性特点,展现其人格的光芒魅力。葛彪的残忍无情与王母等人的真善美的传达形成强烈的反差,通过这种鲜明强烈的对比,彰显其对人性中真善美的追求,对社会现状的丑陋的无情批判。对此,看出在泛泛大众口中所描述的人性不是善便是恶,殊不知,还有真善美的存在。有着最本真的人性光辉在三子为父报仇的情节中可以充分体现出来,是大脑瞬间的直接反应而不是经过思考的深思熟虑。这是人性中“真”的存在。在包公要王氏选择让哪个儿子赴死抵罪的时候,王氏在伦理道德与亲情之间的进行艰难的抉择之后,还是伦理道德占据了上风,她选择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去赴死,这是一种贤母的风范,与《救孝子》中的李氏完全不同。包公断案更是夹杂了诸多的人道主义的色彩,最后释放王氏儿子并上书使其做官,可说是大团圆式的结局了,以上皆显露出了人内心的人性矛盾。

二、人性之道德与亲情的较量

从古至今,每个人都在内心中有着道德伦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违背的情况出现。在八十年代初,曾钊新先生就提出了人性是道德的第二土壤的观点。在此可以看出诸多的人会具有十分良好道德的人性存在,何况在封建社会的元代都推崇美德风气的盛行。在元杂剧《蝴蝶梦》中便有王氏的一段唱词是:“争奈一家一计肠肚萦牵,一上一下语话熬煎;一左一右把孩儿顾恋,一捋一把雨泪涟涟。将两个哥哥放免,把第三的孩儿推转。想着我咽苦吞甘,十月怀耽,乳哺三年。眼见的你两个得升天(释放),单则你小兄弟丧黄泉。......教我扭回身忍不住泪涟涟。”(1)从此唱词中便可以明晓王氏当时内心的纠结与难过,在保全两个哥哥的前提下是将会牺牲自己亲生骨肉的性命。内心的挣扎和煎熬是可想而知的,这真的可以称得上贤母的称号了,但是作为一个母亲来说,谁会为了外在的称号而失去自己儿子的性命来做交换呢,没有一个母亲愿意这么做。王母内心的崇高无人能够比拟,也无人能够超越。她用了无尽的爱来救赎不是亲生的孩子,尽管她有义务去保护她的两个继子,但是站在道德的至高点角度来说,救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何况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呢。可是王母选择了舍弃自己的幼子,来保全丈夫与他前妻的孩子,这种精神的确是难能可贵,在文本最后,铁公无私的包公也选择帮助王母。

“黑格尔认为,道德和伦理都是一种特殊的法,但道德是自为存在的自由,是主观意志的法,具有主观和特殊性;伦理是自在自为地存在意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2)所以在亲情与伦理道德面前王氏选择了伦理道德,这也是不难理解的,在古时候女子贞洁牌坊都这么地重要,更何况说二个哥哥也是当成自己的亲生孩子来看待,舍小义而为大义在当时应该更会为人所接受。在人性矛盾的夹击下,显而易见伦理道德占据了上风。而在《救孝子》当中的李氏中的“贤母”形象却惨遭质疑,她存在着自私自利,只为自己考虑的人设存在,这样的伦理道德与亲情的选择中,她便是十分圆滑地处理了。在《蝴蝶梦》中的王氏便是真的有真善美情感的存在,即使在失去自己亲生骨肉的惨痛前提下,如此的较量之中王氏依然能毅然地选择救下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将自己的孩子推入了深渊当中。在这样的人性之中,是散发无尽光辉的一面,不是矫揉造作的悲情,是出于内心真正的大爱。舍小爱化大爱的精神在人世间特别难寻,王母竟然能做到这一点,就从这一面来说,王母是令人敬佩的,人格是高尚的,其本性是高洁的,王氏不谓寻求他人的爱戴与敬仰,只为寻求内心的呼唤,多么无私的母亲,多么矛盾的一位母亲。人性矛盾始终存在,如何在亲情与伦理道德中作选择王氏却给了最高尚的决定。

三、人性之亲情与法律的判断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道德的最高标准,因此在什么事情面前来权衡一切的便是生硬的法律,因为人们无法再用更公平的方法去评判事物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由此法律变成了一套标准,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标准。但有小部分时候,多数人会在人性矛盾中失去平衡的标准,因此却犯了错。在此杂剧当中,三子因愤怒葛彪害死自己父亲意外杀死了仇人。当时在经受自己父亲死亡的消息,谁又能忍受得住不出手呢,这便是人性中最本真的状态的存在,自己内心深处的声音激发着自己去做出一些行动,谁又能排除个人的复仇心理呢?在法律与真理面前,很少数人能够达到平衡,因为这世界本身就没有绝对的公平,这是令人焦虑与不安的,因此三子选择遵循自己内心的声音,尽管会抵触到法律,尽管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毅然选择为自己的亲生父亲报仇。由此可见,这是人之常情,这是自己的父亲,自己爱戴了多年的父亲,内心的冲动与恨意在法律面前看起來微乎其微。因此导致了三子的犯罪事实。

三子的行为充分暴露了人性矛盾的特点,当然从当时社会法律治安的情况来看,如果存在国泰民安的良好秩序下,三子又怎会贸然行动,选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未尝不可。但从当时历史背景分析,因少数民族占领高度、汉人地位严重低下的状况下。众多老百姓在蒙受冤屈之时只能选择忍气吞声。由此可见,三子的自主复仇是情有可原的,这时候的法律并不能充当任何实质性的效果,多少人烧杀抢掠的盗贼存在,在那个年代看起来,人命似乎一点儿也不重要,但是依旧设有部门来管理这些貌似的坏人。在《蝴蝶梦》中,三子的确犯罪了,但也是情有可原,因为葛彪伤害了自己的父亲,这也是人性的特点,在亲情与法律之间的确难以做到平衡,包公尚且难以做到,更何况是普通的百姓。关汉卿也是侧面揭露和讽刺了当时社会的腐败与落后,抨击了多数在朝为官的无作为现象,百姓民不聊生。三子的复仇心理与遵从法律两者之间的抗衡,也是决绝地选择前者,人性的本真占据了上风。亲情的高度是无法攀登与逾越的对古人来说直至今日。人性的矛盾在三子表现在对父亲死亡的悲痛,对葛彪的滥杀无辜的恨意,即使触犯法律也在所不惜。

四、人性之法律与道德的判决

“在人们的思维决策过程中,不仅法律规范在起作用,而且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治规范等都在竞相发挥作用。”(3)因此在对法律与道德进行人性内心矛盾进行选择的时候往往会思绪紊乱,不知将从何下手,更有甚者连裁判官都会左右摇摆。《蝴蝶梦》杂剧中的包公形象便充分展示了人性的矛盾,身为父母官,本应秉公办理,三子应受法律的制裁,但在原本的包公秉公办理,清正廉明的形象人设中,在此杂剧中却展现了不一样的形象表现。在包公梦见大蝶救出二蝴蝶舍弃幼蝶的情境下,生发了自己的侧隐之心,暗生妙计救出三子。这个结局是十分意外的,从古至今,包拯的形象都是以真相为前提,无论是有多可怜与意外,他都会选择秉公办理,不掺杂一丝主观色彩。在任何人的脑海中只要听到包公一词,脑海里浮现的便是刚正不阿、严谨至上、法律至上等词汇,但在面临王母三子这桩案情之时,包公开始犹豫了,出现了恻隐之心。在想办法如何才能够使这桩案情的发落能够从轻一些。在包公了解案情的事实真相以后,从他的认知来看,三子出于失去父亲对葛彪的不满才会做出这件错事,因此包公也一直在想方设法地救赎三个孩子。从这些细节也可以得出在道德人情与法律相抗衡的时候,连办案公正不苟的包公都会旁生侧隐之心,更不必说普通人了。

人性的真善美不容小觑,在诸多为道德人性宣扬的事件中,这是可以鼓励与引导的,这也是关汉卿向我们传达的乃至为后人传颂的珍贵之物。在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背后,该文本散发了无尽的魅力与光辉,人性的真、善、美凸显地淋漓尽致,为后人传颂,给以深刻的启迪与想象空间,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有时候是很难做到平衡的,但尽管是这样,人性的光辉也可以尽显,但前提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性是复杂的,但也是可以琢磨的。在包公梦蝶,大蝶救二蝶舍弃幼蝶的剧情安排,从而使得包公能够联想到王氏救二子舍弃亲儿子事件产生怜悯与同情,巧生妙计救三子作出铺垫。实际可视,这也是关汉卿的精心安排所致。从人性角度顺理成章地形成一段为人传颂的佳话,作者所处背景写出何样文章,在充满人性美好的社会,人人拥有一颗怜悯善良的心。通过人性矛盾与纠结的情况下,包公选择解救王氏一家,大无畏的情感精神也是关汉卿所要表达的。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艰难抉择中得到了最好的解释。

五、结语

关汉卿笔下的《蝴蝶梦》充分显露出了人性在法律,道德以及亲情之间的完美诠释,其中的人性矛盾的纠结与行动做出的选择都是展开激烈的心里活动所显描绘出来的。人性的真善美的存在使世界皆有“情”的存在,并不是冷冰冰的一个个体。最后大团圆式的结局似乎是关汉卿对美好生活的另一种向往的精神需求,無论是对百姓或者是对官员,职位与非职位的存在,人性矛盾始终存在。但这并不是一种对抗,而是一种选择,此杂剧侧面表达出了人性真善美的真谛所在。

注释:

徐征,《全元曲·第一卷·关汉卿》[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36.

王静.浅析伦理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一基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思考[J].科学与财富,2010(12):189-190.

陈金钊.多元规范的思维统合——对法律至上原则的恪守[J].中国检察官,2016(21):80.

参考文献:

[1]明·宋濂·元史·刑法(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6.

[2]关汉卿全集校注[M].(元)关汉卿著.河北教育出版社,1988.

[3]刘丽文,李薛.关汉卿《蝴蝶梦》中的法律问题与主题[J].艺术百家,2015,31(05):173-177.

[4]叶婷.浅谈《包待制三勘蝴蝶梦》[J].咸宁学院学报,2010,30(09):52-53+57.

[5]曾钊新.论道德的第二土壤[J].学习与探索,1981(5).

[6]王卉.论关汉卿散曲中的“情”[J].名作欣赏,2018(24):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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