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模式研究

2019-12-09 02:06谢鑫鹏王凤忠邓春蕾
智富时代 2019年10期
关键词:军民融合

谢鑫鹏 王凤忠 邓春蕾

【摘 要】近年来,随着军事变革的深入推进和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涉及国防装备领域的民营企业,对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日益突出,为部队车辆器材的管理保障探索出了新的道路。但是就目前而言,部队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文章对此做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优化策略。

【关键词】部队车辆器材;军民融合;管理保障

军民融合式发展为部队车辆器材的管理保障提供了新的参考,对于部队车辆器材管理的资源配置提供了新的选择,同时也是党中央对军事变革内容的重要体现。实践证明,通过军民融合式发展对于民营企业参与部队车辆器材的管理保障发挥了重要的资源优势,同事也进一步促进了军民融合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一、部队车辆器材军民融合的特征和优势

(一)具有军民通用型关键技术

市场上存在的军民通用型技术(国外称之为两用技术)使得传统军工企业或部队重新研发的话,会造成资源重复建设,导致掌握通用型技术的民营企业的生产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了使资源合理配置,进入国防军工领域的军民融合企业大多在长期的科研生产过程中积累并具备相当多的通用型关键技术,满足民用市场需求的同时,也符合国防军工技术需求。

(二)具备高效的管理方式和技术创新能力

军民融合企业的管理模式相对灵活,很早之前的一批军民融合企业就开始了相关的装备管理和维修的保障能力、质量体系的建设,保证在产品研制和服务保障过程中,始终符合军民要求标准,既满足客户要求,同时获得项目上的成功。另一方面,参与军工项目促使军民融合企业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无论是用户还是相关参与者,都会对技术标准提出更高要求,促使军民融合企业不断革新技术,总体具有较高水平。

(三)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

成功挤入国防军工领域的军民融合企业大都具有远大抱负,他们摒弃“小富即安”的传统思想,凭借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能快速适应市场变化形势,擅于抓住企业发展时机,深刻意识到只有提高自身实力,增加市场占有率才能在激烈的军民品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因此市场竞争意识较强。

二、部队车辆器材军民融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法规制度尚不完善

随着近年来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可以看出国家一级军队有关部门在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保障等领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就目前看来,现行的法律法规滞后于客观现实和形式发展的要求,立法层次偏低,条款界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尚不具备系统配套的军民融合部队车辆器材保障方面的法规体系,以及国家级别的顶层法律体系,特别是表现在军民融合企业的地位作用、职责和权力等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使得军民融合企业对装备进行管理的过程时,缺乏法律基础而失去有序性和规范性。另外对各种部队车辆器材进行管理保障力量参与部队车辆器材保障工作,缺乏专项法规的保障和有效指导,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军民融合企业部队车辆器材保障能力的提高。

(二)体制机制建设尚未成熟

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高部队车辆器材保障能力,需要有完善、顺畅的保障体制机制做运行支撑。虽然我国在军民融合的道路上不断对装备保障体制、机制进行实践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必须注意到,当前部队车辆器材保障的军民协作体制、机制尚不成熟,与推动军民融合企业进入部队车辆器材保障领域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目前部队中的通用部队车辆器材保障基本仍由部队各级保障机构负责,尚缺乏考虑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了地方企业装备维修力量的进入。虽然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军民融合的相关进展研究,但实践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尚需要对军民融合体制机制不断进行优化,探索提高军民融合通用部队车辆器材保障体制机制,提供促进军民融合企业部队车辆器材保障能力提高的运行环境。

(三)部队车辆器材保障力量不足

随着高新武器装备不断列装部队,要想单纯依靠部队自身的保障力量对部队车辆器材进行维修、管理保障,需要自行建立保障机制,对了解装备技术性能的部队车辆器材管理、維修人员、设施、器材和资料进行引入,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得不到规模经济。期间如果装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后,部队维修管理周期较长,影响了装备的重复使用率和完好率,将约束装备性能的发挥。因此适应新形势下维修保障任务的需要,亟需引入军民融合企业对军民通用型装备、高新装备进行管理、维修保障,弥补军队管理、维修保障力量的不足。

三、部队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优化策略

(一)及时优化安全法规,完善政策

针对目前军民融合立法现状,考虑将部队装备管理保障领域纳入立法范围。尽快制定并出台明确涉及军民融合部队车辆器材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一方面对现行制度体系中明显过时的、严重阻碍优势民营企业进入部队器材管理领域的规定进行清理和替换,尽可能消除优势民营企业进入部队器材管理领域的制度障碍。另一方面针对仅涉及纲领性、原则性、但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法规,需要进行具体实施细则与办法的制定与配套工作。提高可操作性的同时,实现法规制度间的紧密衔接。为了调动军民融合企业提高部队车辆器材保障能力的积极性,需要完善、合理的奖惩补偿制度提供保障和约束。建议对现行鼓励支持政策中存在的,对民参军企业的各种歧视性政策进行全面的清除,确保对部队车辆器材保障方面的鼓励和支持政策是基于相关项目或任务实际情况,而不是针对承接部队车辆器材保障任务的特定军民融合企业,要保证民营企业与现有军工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区别待遇的现象。

(二)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军民融合企业部队车辆器材保障能力的提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完善优势民营企业进入部队车辆器材保障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通过加强职能机构体制建设、健全部队车辆器材保障管理体制、完善军民融合装备车辆器材的运行协调机制、准入和竞争机制、评价和监督激励机制,努力破除制约优势民营企业进入部队车辆器材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军民融合企业部队车辆器材保障能力的提高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在推动军民融合式部队车辆器材保障过程中,由于涉多种行业、多个领域,因此需要多系统、多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参与。考虑建立综合性管理机构,剔除各职能部门中重要性低但审批重复率高的岗位,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装备采购、维修管理的职能进行统一管理,对现行的多头管理、分工负责为基本特征的军工管理体制进行改善。为了军民融合企业能有序的进入部队车辆器材保障领域,同时对军民融合企业的行为加以规范,需要制定科学高效的部队车辆器材管理秩序,实现对装备管理、维修保障合同的强化管理,保证军民融合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合同规定。

(三)进一步提升部队车辆器材的保障力量

对于军民融合企业建议根据军民融合企业实际需要,对于部队车辆器材管理人员可采取短期聘用、直接招收、合作共用等多种选拔方式,直接引进优秀部队车辆器材管理人员参与装备管理、器材维修等保障任务,同时注重走军地人才共育、共用的新型管理的人才培养道路。可以与国内外先进部队车辆器材相关企业、高等院校间建立装备的科研、管理、维修技术的人才交流,实现部队车辆器材管理保障人员的跨越式发展,建立一支具有较强装备科研能力与部队车辆器材管理的人才队伍,提高军民融合企业的部队车辆器材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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