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2019-12-12 21:02王宇浩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0期
关键词:学说因果关系证据

王宇浩

(621000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 绵阳)

一、因果关系理论

1.疫学因果关系说

从其字义可以看出其与自然科学联系密切,国内曹明德老师曾一直坚持,在曾经轰动一时日本痛痛病、水俣病等公害事件中,此种学说在解决这种问题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通过用流行病学原理(即所谓的病因学或流行病学)和相关的方法来论证环境违法和结果与该地区产生的疾病或症状有关,并利用疫学的相关理论和统计学联合最终来确定这样的一种关联性。这种学说以自然科学的真理和判断来为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提供了科学的、客观的标准,也保证了案件判决的结论有据可依。但是法学毕竟不是自然科学,其科学性往往会忽略社会公平和相关的分配利益,而这种价值取向在民事因果关系中也特别重要。同时,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阶段是不会论证自然科学相关理论的,否则不利于法律方法和法律价值的发展。

2.盖然性学说

盖然性学说最早是由原东德学者赖讷克和原西德学者瓦亨多夫创立,其主张如果难以证明影响案件结果的主要事实,则应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和常识来判断。如果要证明的事实极有可能发生或者存在,则声称事实的一方不承担证明事实已经发生的责任。这样,当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很难时,有必要通过这种方式来使法庭审判公平。但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往往使得盖然性并不如理论中那样,通过一般社会经验,有时盖然性并不能准确科学地表达事实的真实情况,更有甚者与之完全相反,与法律背道而驰。

3.损害归属说

这种学说严格来讲是盖然性学说的一种,主要是由瓦亨多夫所提出的,瓦亨多夫通过分析德国法院有关损害赔偿法领域的典型判例,认为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在这些案件中已经得不到体现,应当采用是归属说,瓦亨多夫从案件的判决结果中总结出来七项原则:盖然性原则、保护原则、保障原则、信用原则、共同责任原则、制裁原则和社会危险分配原则,其中盖然性原则和保护原则最重要。由于环境侵权的后知后觉和无法预见,而且此类案件往往涉案时间长,案件复杂,案件标的额也大,所以有时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这样的一种学说,往往能给法官带来一定的考量,使得争议最终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其也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达到更好地平衡诉讼双方之间的利益,因而损害归属说是另一种试图实现公平正义的理论。

4.危险领域学说

此学说是由普尔斯在对德国法院的大量判例进行整理和建立在系统化的基础上提出的,其主张在一定的民事诉讼领域(不包括所有),特别是,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通过加害方能够利用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进行实际控制的生活领域来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如果损害来自于加害方的这种危险领域内,则加害方应该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与损害的结果之间的主客观要件没有联系。

5.优势证据说

优势证据说是日本的加藤一郎教授在英美法的优势证据理论基础上提出的。环境侵权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往往不同,在英美法中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不需要采用一样的证明标准的,而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往往存在各种人为的或自然的阻力,而被告往往势力庞大,这种不对等的诉讼地位,使得原告的举证责任更重,而加藤一郎教授的优势证据说便能很好的解决此种问题。只要原告的证据可以达到50%以上,就会更优越。

二、因果关系推定初步证明的标准

因果关系推定的初步证明标准,一般认为受害者有其天然的劣势,包括资金、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等,因此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对加害者来说较轻。只有这样,自卑的受害者才能作出初步证据,而不是完整的证据,否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受害者。因此,环境侵权诉讼的责任分配是相对特殊的,因为环境侵权的复杂性往使其与一般侵权诉讼的责任分配不尽相同。人们普遍认为,责任证明是责任行为,说服力和结果责任的集合,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区别。一般认为,证明责任系行为责任、说服责任与结果责任的集合,这在不同法系并无二致。[1]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减轻有两种方式:一是降低证明标准,即受害人初步证明责任的承担;二是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完全不承担因果关系证明的举证责任倒置。大多数国家采前者即降低证明标准之立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66条和《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6条决定来我国采降低证明标准。大陆法系一般采高度盖然性标准,即法官审理案件时基于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可从已有证据中获取,即认定案件事实成立具有较大的可能性,此时其尚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然在缺乏相关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亦可忽略其他较小的可能性,故而已经能够形成案件中待证事实成立的内心确信。[2]因此,它已经能够形成内心的信念,即在案件中要证明的事实已经确立。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判决事实应当采用高概率标准。在这方面,应在一般侵权认证标准下实现认证标准的降低。因此,只有受害者能够完成初步证明,才能实现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初步证明,为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相关性,即使证据仅为51%,可以假定建立因果关系,这当然通常由法官决定。

猜你喜欢
学说因果关系证据
胰在脏象学说中的归属
论环境侵权的“无因果关系”及其认定规则的健全
汉语复句学说的源流
阴阳学说在杨式太极拳中的表现浅探
做完形填空题,需考虑的逻辑关系
探究刑法的因果关系
手上的证据
家庭暴力证据搜集指南
手上的证据
旷云学说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