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跑了,人财两空的婚姻怎么办?

2019-12-12 06:12李东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19年12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结婚证

李东

我们没有悟空大师兄的火眼金睛,难免会遭遇一段失败的感情。可失去了感情,难道还要赔上金钱和后半生?婚姻里,哪些是属于我们却被我们放弃的权益?哪些是不需要我们承担却被我们背上的债务?《婚姻法》会告诉你,法律是怎么解决你婚姻里那些事儿的。

29岁的张建刚一直没有谈恋爱,父母很着急,四处托人给他安排相亲。后来,有人介绍了一个四川姑娘,名叫苏珊,人长得水灵,说话做事也很周到。兩个人一见钟情,决定闪婚。张家拿出3万元礼金,送到了苏珊叔叔的手中。很快,两人在当地登记结婚。几天后,张建刚带着苏珊进城玩儿。不料,就在他去上厕所的空当,苏珊不见了。张建刚赶紧给苏珊叔叔打电话,却怎么也打不通。他又发动亲友连续找了十几天,还是没找到。这时,有人提醒张建刚,他可能是被骗婚了。

张建刚赶紧到派出所报了警。经民警查询,女方的身份证是假的。这下,张建刚确信自己是真被骗了。涉及的财礼问题等,警方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是否立案。不过,对张建刚来说,当务之急是赶紧结束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虽然名字是假冒的,但人是真实存在的,结婚证也是登记了的,在法律上,他是有妻子的人。只有离了婚,以后才能娶个真妻子。

结果,到了民政局,他得到的答复却是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且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才行。本来就是骗婚的,怎么可能还敢现身离婚?协议离婚是没戏了,那就走民事诉讼,起诉离婚。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建刚起诉的这个人根本不存在,无法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张建刚的起诉。看来,这条路也走不通。

几经打听,张建刚得知,法律上存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说法,又赶紧去了民政局。得到回复是,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3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此外,还有4种情况是可以视作婚姻无效的,包括没有到法定年龄;近亲关系结婚;重婚;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张建刚的情况不在其中。说白了,这事还是解决不了。

怎么办?其实,这件事有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假妻子冒用了别人的身份,却依旧成功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事实上,民政部门是有义务核实结婚登记所需相关资料的。所以,由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即可。但是,正如民政局给出的答复一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于当事人以虚假身份资料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如何解决,并未做出规定。这就导致了行政机关的难作为和不作为。

那么,张建刚可以做的就是状告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撤销其行政行为。这个做法有两个法律依据。

首先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张建刚所面临的就是后面这种情况,民政局在审查上存在瑕疵,未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导致张建刚和一个冒名顶替的人领了结婚证。根据有错必究的原则,民政局应该自行撤销错误的结婚登记行为。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的民政部门,也适用于《行政法》。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撤销民政局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是指有权机关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行为。结婚登记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苏珊”提供的是伪造的身份证件,民政局在没有核实的前提下为其颁发了结婚证。所以,应当撤销结婚登记,证明张建刚和“苏珊”之间不存在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最终,法院向民政局发出了传票。通过协商,民政部门撤销了张建刚的婚姻登记,解决了因假身份证登记而导致离不成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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