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9-12-13 11:06吴子宇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证词出庭作证证人

吴子宇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当发生民事诉讼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简单的来说就是知晓整个案件事实的人,证人的证词能够帮助法庭做出更加公平合理的判决。在一些案件中证人的证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从如今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并不是非常重视,因此导致了法庭质证虚化的情况。部分证人应为个人愿不愿意出庭作证。这都会给案件的正确的裁决造成一定的影响。一些证人并没有正当的理解就选择拒绝出庭作证,对于这种情况,我国也没有指定相应的制裁制度,因此导致很少有人愿意出庭作证。

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一)书面证言横行,直接证词落空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庭审直接言辞原则的重要要求是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公诉人员必须要直接参与到法庭审判过程中,简单的来说就是必须要到场。这样才能够对证人进行询问,从而最大程度保证证词和真实性。法庭质证作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直接体现出了法庭庭审直接言词的原则。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直接导致很多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官就无法直接对其进行询问,势必会影响案件证据的真实性,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会出现伪证。误判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

(二)法庭质证虚化,举证不利情况多发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如果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很容易出现举证不力的情况。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对证人进行询问,但是如果证人拒绝出庭,那么将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证词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证言提出异议,那么很有可能导致证人证言消失的情况。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方提出了相应的证词,但是因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另一方有权提出异议,此时就很有可能出现举证不力的情况,而举证不力的责任则需要由举证方承担,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显然有失公平。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

(一)观念原因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分别是观念原因和法律原因。其中观念原因影响最大。在人们的观念中,以和为贵的理念根深蒂固,而且很多人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不愿意牵扯到纠纷中。在人们的观念中认为诉讼是一件非常可耻的事情,因此从人们的内心角度来看,对于诉讼是非常排斥的,自然而然就不愿意出庭作证。

除了一些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人们还会有趋利避害的思想,部分人认为事不关己,根本就没有必要管。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非常长,会耗费人们大量的经历,这也是很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还有一些原因是因为,如果出庭作证的话,可能会损害自身的利益,或者得罪某人,种种原因加在一起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二)法律原因

我国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将证人出庭作证当成义务,并没有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这就导致很多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没有正确认识到自身的义务,因此出庭作证的认识不高。部分证人在前期可能会出庭作证,但在后期可能会受到某种威胁或者是压力,导致拒绝出庭作证。我国对于证人的保护并不完善,因此很多证人会担心自己会受到伤害,所以拒绝出庭。因此如果想要提高证人的出庭作证率,国家应该制定完善的政策,并且对证人进行全面的保护。虽然我国的法律较为完善,对于一些事件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来说,我国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导致很多人都不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严厉拒绝出庭作证,即使是法院束手无策。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出不出庭作证都无所谓,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中,在诉讼的过程中还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些出庭作证的人还可能会遭受一些经济损失,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部分人认为出庭作证本身就是不光彩的事情,而且同时还要承受经济损失,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自然不会有人愿意做。我国对于证人并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无偿性的作证很少会有人愿意做。

出庭作证在人们的心中是一种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事情,因为部分证人的家属可能会受到一些不法分子的侵害。因此一些证人为了家人考虑会拒绝出庭作证。我国的法律对证人家人的人身安全并没有保障。

正是因为没有保障,因此证人的家属很容易遭受到打击报复。目前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仍然处于空白阶段,如果想要不断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首先应该保证的就是证人以及证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果连人身安全都无法保证,那么出庭作证将会毫无意义。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明确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确立“正当理由”的范围

想要不断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首先应该明确出庭作证人的范围,所谓范围就是将一些必须要出庭作证和不一定要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区分,这样也能够让证人对自我的地位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如果证人因为路途遥远或者是身体有疾病等情况,可以不出庭作证。提供相应的书面视频证词即可。但是这里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如果真的是身体原因,应该出具相应的医院证明,而路途遥远,则应该进行具体规定,将路途遥远界定在一个范围内。如果证人真的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没有办法出庭作证的话,法院可以采用较为先进的方式,可以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连接证人,通过这样的方式也能够让法官对证人进行提问,从而对案件的疑点进行分析和排查。

(二)强调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予制裁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义务,但是人们的义务意识普遍较低,认为义务并不是一定要履行的,因此部分人并不愿意出庭作证。我国对于权力和义务的宣传教育并不到位。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有些失衡,大多数人都能够铭记自己的权利,但是很少有人能够明确自身的义务。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应该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政策,例如,如果不能出庭作证并且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适当的时候还要出示相关证明。如果无法证明,则必须要出庭作证。对于一些没有正当理由仍然拒绝出庭作证的人,应该给予相应的制裁。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节的严重性,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制裁。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让人们意识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在作证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伪证或者是对判决过程有蔑视的人,可以给予罚款或者是十天以下的拘留。通过一些明确并且严格的制度能够有效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证人的权利

因为出庭作证会耗费证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应该对证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应该因地制宜。如果证人在作证期间承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也要对证人进行补偿,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让证人不为金钱而担忧。

除了要给予证人经济补偿,同时还要保证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应该指派专业人员对其进行保护。一旦在审理的过程中,证人及家属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法院应该第一时间进行补救。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想要不断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首先应该转变人们的传统思想,让人们认识到义务的重要性。国家还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保护证人及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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