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存在问题的调查思考
——以威宁县检察院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为视角

2019-12-13 11:14苏宁鲜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关键词:威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苏宁鲜

(553110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 威宁)

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主要由两种刑种组成,一是罚金,二是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涉案财产的处置也具有财产性质,如没收赃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责令退赔等。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是由法院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能否达到即定的法律效果,已经成为业界重点研究的课题。本文针对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期待通过本次研究,为我国法院财产刑执行的有效性,公正性等,提供有益的探索。

一、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执行概况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如下:

(一)判决情况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共判处罚金刑罪犯929人,罚金刑金额1312.6万元。其中职务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涉黑犯罪案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五类犯罪”案件共计40人,“五类犯罪”案件罚金刑总额415.5万元。判处没收财产刑19人,金额94万元。其中“五类犯罪”案件11人,金额66万元。判处没收违法所得11人,11人均为“五类犯罪”。

(二)执行情况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共执行罚金刑8人,占判决总量的0.86%;执行金额24万元,占判决总量的1.8%。执行没收部分财产刑11人,均未得到执行。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财产刑执行困难重重,人民法院判处财产刑的判决与执行存在非常大的差距,绝大多数判处的财产刑没有得到执行,存在严重的“空判”和“判而不执”情况,严重损害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财产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缺乏操作性

通过对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目前,现行刑事诉讼法仅有一条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如何进行监督。现行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中,针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也只有两条相关规定,但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但缺乏相关程序法,导致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面临操作性不足的难题。

(二)缺乏有关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信息源

人民检察院如何获取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执行信息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向检察院移送财产刑执行相关信息。因此,检察机关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源不畅,导致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名存实亡。缺乏有关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信息源,监督无从入手。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获知财产刑执行信息的程序法,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信息和文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缺乏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信息,无法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实施监督。

(三)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监督力度偏弱

现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监督,缺乏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法律方面的缺失,因此,现在人民检察院也仅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监督方式,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没有相关措施,使得检察院所发挥的监督达不到即定的效果。另外,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难以全面性的执行,原因是财产刑的执行是否得当,客观上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因素,也存在较大的质疑。

(四)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和相关的协作机制,亟待统一规范

由于上述分析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问题,导致目前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财产刑执行监督,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统一的实施,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而程序上的匮乏,也导致检察监督的效果不佳。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和相关的协作机制,亟待统一规范。现行法律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及有关协作机制没有规定,全国不少地方人民检察院已经积极开展了实践探索,并制定了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办法,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同时为今后完善立法提供很好的司法借鉴。但是,各地的具体监督做法各不相同,各地检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程度、监督的同一性和监督效果也不同,从而影响了法律和检察机关的权威。

三、构建财产刑检察监督体系建议

(一)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备案机制

为了畅通监督渠道,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刑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移交人民检察院,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中止、减免等特殊情况,还应及时将中止、减免等法律文书副本移交人民检察院,执行终结时应当将执行终结的法律文书移交人民检察院,对重大或有影响的执行案件应在执行前通知检察机关到场监督。

(二)赋予人民检察院行使必要监督措施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执行法律文书,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包括调取法院执行档案、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相关人员询问、向法院提出必要财产保全建议等,确保人民检察院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

(三)丰富检察监督方式,拓展监督范围

目前法律仅规定纠正违法一种监督方式,主要适用于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监督范围比较窄。对于法院财产刑执行出现不当的情形时,检察机关采取检察建议书监督更为适宜。此外,对重大或有影响的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可采取现场监督方式进行全程监督。

(四)建立司法部门之间协作机制,确保财产刑的顺利执行

在侦查环节,侦查部门应注重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罪犯的财产调查,在执行环节,执行部门应注重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信息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服刑期间主动缴纳罚金或民事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报执行部门。

综上所述,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发现的问题,并不是个案,这种比较现实性的问题,应该通过基层相关部门的实践探索与工作总结,逐步挖掘更为有价值的解决方案,并且形成积极有效的解决策略,完善国家法律,以及相应的检察监督程序,从而真正发挥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和价值,推动我国财产刑执行工作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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