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迎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1.普遍接受规则
在美国,关于法院要采信的各种运用科学方法原理的证据,是否能过对其进行采信,弗赖伊的案例把这个问题提到了表面上,让这种新型的科学方法和原理能够运用在司法程序当中,确立了“弗赖伊规则”。但是这种规则在弗赖伊案中并没有得到特定领域的普遍接受,因此没有对这种测谎结果进行采信。
总的来说,普遍接受的规则就是当一个科学实验得到的结论或者根据新的科学理论实践得出的技术,运用这种科学技术结论的时候,法院要观察这种科学技术结论是否在它特定的领域得到了其专家的普遍认同,然后再决定对这种科学技术结论是否进行采信。
"弗赖伊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首先明确界定科学原理和科学发现所属的具体科学领域;二是审査其在所属的科学领域内是否达到普遍认可的程度。[1]一般来说,这种“普遍接受”标准来自两个层面:其一,这个证据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其二,这一证据的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已被这一领域的专家广泛接受。但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当法官缺少专业知识难以判断的时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会更加难以定义“普遍接受”的规则标准。
2.多伯特规则
1989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多伯特诉药品公司(Jason Daubert VS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e)案,二审认定发回重审,其理由是认为本案对科学证据的审查不该适用弗赖伊规则,应该适用《联邦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