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莫菲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13
在货物贸易中,货物都随时地面临着失窃、火灾等各种意外损失,而由此种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就是风险转移问题。但对于风险一词尚未有具体的经学界一致认同的描述,因此正确理解风险就是研究风险转移制度必不可少的一环。
通常,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包括履行风险和价金风险。履行风险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标的物出现了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损失时,当事人是否仍然应该依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的问题。而价金风险则是指此时对方当事人是否仍应支付价款的问题。那么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制度中的“风险”究竟是属于什么风险呢?
大陆法系学者大多认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仅限于价金风险。德国合同法理论认为,风险问题主要是解决货物发生损毁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①认为,合同风险制度所探讨的主要问题就是当事人之间对意外风险分担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其重点在于,当买卖标的物遭受风险发生损失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对方要求给付价金的问题。”;也有台湾学者认为,双务合同上的风险负担问题,是由于给付不能所带来的损失究竟是由债务人承担还是由债务人承担的问题。②我国学者也认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就是指价金风险③。
综上所述,本文所指的风险是指,不可预知的,不可以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价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