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斌涵 何 影
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100
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严重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这一社会顽疾,保护承包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合同法》在充分考虑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制定专条确立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规定出台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笔者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对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明确该权利的受偿范围、期限起算点及其有效的行使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如何限定会直接影响到发包人、承包人,乃至实际参与建设的底层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限定过窄不利于保护承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限定过宽则会触碰公平正义的底线,因而合理明确受偿范围十分必要。
《合同法》第286条未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优先受偿权批复》最早规定了劳动或劳务报酬、材料款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优先受偿权批复》第3条规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该部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在该规定施行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劳动或劳务报酬、材料款就不存在任何争议了。
上述劳动或劳务报酬、材料款仅属于成本的一部分,根据1999年1月6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